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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公示】天津市宁河区飘香居餐饮店(杜仕来)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来源: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10-21 08:22

当事人于2022年2月在美团网络订餐平台上架凉拌海蜇,售价均为38元/份。截止案发时,该店在美团外卖平台共售出凉拌海蜇4份,共收入152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满足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52元,违法所得15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2)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2元;2.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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