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注销部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公告
(2024年第1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另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的有关规定,因部分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经我局核查,拟对全区57台特种设备(详见附件)予以注销,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上述相关单位如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做注销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科室: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监科
联系电话:022-69568082
附件:注销特种设备明细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管局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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