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接到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FSAY3PPM1425398F6),报告显示天津市宁河区川渝火锅店使用的碗(消毒日期: 2024-04-18 )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接到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24Z00432),报告显示宁河县合林祥餐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 2024-04-14 )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接到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24Z00454),报告显示天津市宁河区红亮包子铺使用的复用餐具碟(消毒日期: 2024-04-22)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接到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24Z00454),报告显示天津市宁河区鸿达包子铺使用的复用餐具碗(消毒日期: 2024-04-23)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接到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24Z00453),报告显示天津市宁河区李建业小吃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 2024-04-22 )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接到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FSAY3PPM1425448F6),报告显示天津市宁河区林燕金小吃店使用的碗(消毒日期: 2024-04-18 )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接到华标(天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HB2411730233),报告显示天津市宁河区马连丰牛肉板面店使用的盘子(消毒日期:2024-04-22)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接到华标(天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HB2411730234),报告显示天津市宁河区小兵小吃部使用的碗(消毒日期:2024-04-22)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接到华标(天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HB2411730232),报告显示天津市宁河区徐小东小吃铺使用的小碗(消毒日期:2024-04-22)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接到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24Z00523),报告显示天津市宁河县郑永东饭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 2024-04-18)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当事人餐(饮)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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