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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2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4-29 11:05

津宁知识产权20222

关于印发《2022年知识产权宣传周

活动方案》的通知

办公室、各业务科、综合执法支队和各街镇市场监管所:

《天津市宁河区知识产权局2022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方案》已经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落实,努力营造浓郁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特此通知。

2022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宁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2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方案

按照《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22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津知发办字【2022】6号)部署要求,现结合宁河区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2022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迎接、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这条主线,推进实施《天津市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认真落实《天津市宁河区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增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意识,为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组织领导

成立区知识产权局“4.26”知识产权宣传周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各业务科、综合执法支队和各街镇市场监管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知识产权保护科,负责宣传周期间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活动时间

2022年4月20日至26日

四、活动主题

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

五、宣传内容

(一)宣传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突出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贯彻习近平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围绕迎接、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这条主线,宣传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九大以来,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取得的历史性成就,用心用力用情组织好新闻宣传、文化培育、意识提升等各项主题活动,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浓厚氛围。

(三)按照中央和我市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部署,做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各环节重点工作宣传报道,深入解读有利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工作落实过程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优秀经验,让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期盼和积极行动。

(四)围绕知识产权服务人民群众幸福美好生活,做好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成果的宣传报道,全面呈现知识产权在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幸福生活、服务改革开放大局、维护国家安全等各个方面的重要支撑作用。

(五)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引导公众严格保护和合理运用知识产权。探索通过图文音视频等新媒体形式开展各具特色的宣传普及活动,促进社会公众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意识提升,积极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人文社会环境,为开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局面营造良好氛围。

六、活动安排

(一)组织召开涉农企业发展座谈会。组织辖区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权利人、以及涉农龙头企业负责人,召开涉农企业品牌发展座谈会,征求涉农企业在品牌运用、管理、保护和发展中遇到的难题,推进企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推进乡村振兴、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二)组织开展法律宣传进社区活动。宣传工作由知识产权保护科、商标管理科牵头,深入社区、面向群众和中小学生围绕“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主题,通过发放宣传册、中国知识产权报、《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与政策汇编》等材料和现场讲解的形式,重点宣传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普及侵权认定及维权渠道等基本知识。同时,配合区委宣传部做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版权宣传活动。

(三)组织开展企业走访活动。走访工作由知识产权保护科、商标管理科、各街镇市场监管所负责,通过科所联动的形式,重点帮助企业解决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发展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指导企业制定明确合理的品牌发展目标,做好企业品牌定位,提升品牌创新,实施品牌战略。各街镇市场监管所要深入不少于2家企业开展走访活动。

七、工作要求

(一)知识产权保护科、商标管理科要做好牵头工作,组织安排好宣传周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各单位要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面向创新主体、机关工作人员、青少年及社会公众等不同群体,科学稳妥、规范有序地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同时要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改进工作作风,宣传活动坚持做到重内容、轻形式、求实效。

(三)各街镇市场监管所请于4月27日前,将宣传周活动总结材料(包括活动照片、典型做法和活动成效)OA报送至知识产权保护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