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宁知识产权〔2023〕3号
天津市宁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3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方案
按照《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23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津知内〔2023〕14号)部署要求,现结合宁河区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2023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2023年全国两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紧扣《天津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和《天津市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推进实施,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为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组织领导
成立区知识产权局“4.26”知识产权宣传周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业务科、综合执法支队和各街镇市场监管所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知识产权保护科,负责宣传周期间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活动时间
2023年4月20日至26日
四、活动主题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有力支持全面创新。
五、宣传重点
(一)宣传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突出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贯彻习近平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2023年全国两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的重大部署,围绕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司法、普法过程中的最新进展、落实举措和热点问题及时开展宣传解读,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法治宣传。
(三)按照中央和我市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部署,围绕《规划》中期评估,做好知识产权各环节重点工作宣传报道,深入解读有利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工作落实过程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优秀经验,全面展现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效能管理、高水平服务工作成效。
(四)结合改革开放45周年、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10周年、我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50周年、深度融入我市“十项行动”等主题,全面系统回顾总结宣传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历程,特别是新时代十年知识产权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全景展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
(五)宣传知识产权以人民为中心、服务人民群众幸福美好生活的生动实践,通过开展各具特色的宣传普及活动,充分展现知识产权对内激励创新、对外促进开放的重要作用,提升社会公众“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意识,积极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人文社会环境,为开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局面营造良好氛围。
六、活动安排
(一)组织召开预制菜品牌培育专题培训会。组织辖区预制菜相关企业召开预制菜品牌培育专题培训会,解答预制菜企业在商标申请、管理、保护和发展中遇到的难题,提升预制菜企业品牌培育意识和能力,以品牌建设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开展法律宣传进社区活动。宣传工作由知识产权保护科、商标管理科牵头,深入社区、面向群众围绕“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有力支持全面创新”主题,通过发放宣传册、中国知识产权报、《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与政策汇编》等材料和现场讲解的形式,重点宣传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普及侵权认定及维权渠道等基本知识。
(三)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进网络活动。在宣传周期间,通过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介,多形式、多类别、多方位的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及时宣传报道宣传周活动情况,通过线上宣传营造浓厚的尊重创新、保护创新的良好氛围。
(四)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进企业活动。走访工作由知识产权保护科、商标管理科、各街镇市场监管所负责,通过科所联动的形式,重点帮助企业解决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发展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指导企业制定明确合理的品牌发展目标,做好企业品牌定位,提升品牌创新,实施品牌战略。各街镇市场监管所要深入不少于2家企业开展走访活动。
(五)组织开展联合宣传活动。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由知识产权保护科牵头,联合各相关业务科室和综合执法支队在新家乐门前面向群众开展联合宣传活动,提升知识产权宣传的覆盖面。
七、工作要求
(一)知识产权保护科、商标管理科要做好牵头工作,组织安排好宣传周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各单位要面向创新主体、机关工作人员及社会公众等不同群体,科学稳妥、规范有序地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同时要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改进工作作风,宣传活动坚持做到重内容、轻形式、求实效。
(三)各街镇市场监管所请于4月26日中午下班前,将宣传周活动总结材料(包括活动照片、典型做法和活动成效)OA报送至知识产权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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