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负责工商、质监、食品、商标、食盐质量监管、物价、专利,以及商务部门汽车销售、家庭服务业、家电维修行业、餐饮业、会展业、违反商务管理规定的不公平交易行为等方面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法律法规明确承担的有关行政处罚和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
(三)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行政处罚和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
(四)负责组织落实本区市场监管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承接上级交办的跨区域行政执法工作。
(五)配合做好本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大型活动市场监管执法保障工作。
(六)负责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七)承担有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
(八)负责监督指导各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工作。
(九)负责实施缺陷和问题产品核查、处置、责令召回及监督销毁工作。
(十)完成区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相关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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