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文件
津市场监管宁〔2016〕50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宁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6年度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6〕72号)和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的通知》(津市场监管市【2016】7号)要求,结合区局实际,特制定《天津市宁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6年度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6年度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6〕72号)和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的通知》(津市场监管市【2016】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合同行政监管工作,切实维护合同公平正义,震慑各类合同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消费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决定2016年继续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座谈会精神,落实2016年全市合同监管工作要点,在巩固前期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工作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突出整治重点,合理安排力量,不断拓展监管覆盖范围,强化惩治力度和效果,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服务、保障民生的高度,切实做好今年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监督监测以及调研工作等各项任务,进一步提高我区合同管理工作水平。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市场科、法规科、消保科、竞争执法科、稽查大队和各市场监管所为成员的合同格式条款整治与监督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市场科作为牵头单位,负责部署、组织、协调和汇总报送工作,各部门加强组织配合,强化监管力量,提升执法效果,相关科、队加强对各市场监管所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工作的指导,各市场监管所负责辖区内合同格式条款整治与监督监测工作。
三、时间及内容安排
以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旅游、银行、电信、房地产中介行业合同格式条款(包括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作为全年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充分发挥合同行政监管工作职能作用,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合同格式条款中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集中规范整治,加大执法力度,增强对消费领域合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警示震慑作用。
(一)开展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公用事业和旅游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6月1日-6月30日)
继续开展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旅游类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对整治中发现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分析梳理,约谈相关企业督促落实整改,对拒不改正格式条款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
(二)实施旅游行业合同格式条款跟踪监测(7月1日-7月15日)
在去年监测基础上,按照格式条款监督监测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今年再次对旅游业格式条款进行监督监测,重点查处利用虚假信息(篡改合同示范文本内容)诱人订立合同的违法行为。请各监管所于7月15日前,将旅游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监测抽样单报市场科。
(三)开展银行、电信、房地产中介行业格式条款“回头看”行动(7月16日-7月31日)
为解决市政协相关提案反映的问题,进一步巩固近年来格式条款专项整治成果,开展银行、电信、房地产中介行业合同格式条款“回头看”行动,将银行、电信、房地产中介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纳入日常监管,指导推动经营者统一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督促经营者自查自纠,杜绝老问题反弹,防止新问题发生。对于以各种理由拒不整改的经营者,要加强执法办案,确保监管到位。
(四)开展教育培训、出国留学中介行业合同格式条款调研工作(8月1日-8月31日)
结合去年整治掌握的情况,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对两个行业合同格式条款情况深入调查研究,了解行业发展现状,全面摸清辖区两个行业经营者数量、分布和格式条款使用等情况,特别是要弄清存在哪些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并对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出工作建议,撰写辖区教育培训和出国留学行业格式条款调研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小组成员务必予以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科所协调联动,通过加强调查研究、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等方式,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有序开展。
(二)强化执法力度。通过检查、监测、受理投诉举报等多种途径,积极发现案件线索,下大力量抓好执法办案工作。特别是要重点查处两种违法行为:一是经营者使用合同标注合同示范文本制定行政机关名称,且内容与合同示范文本内容不一致的,按照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定性查处(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二是为他人提供的合同文本标注合同示范文本编号、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行政机关名称,但内容与合同示范文本不一致,且他人利用该合同文本与人订立合同的,按照为他人实施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定性查处(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八条)。
小组成员在工作中要参照国家工商总局《公用事业类、旅游类合同格式条款及专家点评意见》(见附件1)认真执行,各市场监管所请于8月31日前将典型案例报市场科,包括《处罚决定书》和案例分析。
(三)认真总结,畅通信息报送。及时上报合同格式条款整治工作信息和典型案例,各市场监管所于9月15日前,将合同格式条款整治工作总结、《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统计表》(见附件2)及教育培训和出国留学中介行业合同格式条款调研报告及《调研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报市场科。
联系人:马连洪 电话:69591051
附:1.公用事业类、旅游类合同格式条款及专家点评意见
2.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统计表
2016年5月26日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26日印发
附件1
公用事业类、旅游类合同格式条款
及专家点评意见
1.以下违约行为还应当相应计付违约金,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清电费,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计付,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缴费的千分之三计付。每次缴款冲抵电费、违约金的次序及比例双方约定为:先冲违约金后抵电费。
专家点评意见:本条款对所欠电费违约金的规定为按日计算,同时未对违约金设置上限,根据本条款规定,当年欠费的违约金为日2‰,一年约为72%,跨年度欠费的违约金则为日3‰,一年约为108%,已远远超过同期银行存贷款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规定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参照这一规定,本条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显然过分高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此外本条还规定,在用电人有欠费的情况下,如果有缴款但不能全部支付依据前述规则计算出的违约金及电费的,缴款先冲抵违约金,后冲抵电费。由于未缴纳的电费仍然可以产生日2‰或日3‰的违约金,而违约金不能计算利息,可见电费对于用电人来说是较重的负担,违约金则属于较轻的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据此,由于电费和违约金均属金钱债务,且均已到期而担保情况通常相同,原则上应当优先抵充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因此,此表述涉嫌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与此条款类似的还有:
每月6—10日为抄表时间,每月18—23日为交费时间,如用户不按时足额交清水费,每逾期一日加收5%违约金。
第七条(二)1、乙方逾期时日不交气费,视为拒付气费。乙方未按期缴纳燃气费,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对于其不缴纳气费的用户每日按照所欠气费1%收取滞纳金。
2.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按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伏安5000元计付违约金。
专家点评意见:根据1996年电力工业部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本条每千伏安5000元的违约金标准大幅超出了《供电营业规章》的有关规定,且可能远大于供电企业的实际损失,涉嫌加重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与此条款类似的还有:
管道安装竣工后,乙方只限装配一块分户水表(无条件套水表的可单设一水表缴费户),乙方不得私自延伸,不得私自转供自来水,更不准私自挪动,拆装水表,若水表发生冻裂,水表玻璃破裂、漏水等须立即报甲方及时维修或更换,违反以上规定的一经查出,将按上月实际用水量的10倍至30倍计收水费,拒不缴纳的停止供水。
因用水人表井占压、表井损坏及用水人责任等原因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供水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当月用水量按水表常用流量计收水费。如用水人两个月仍不能解决妨碍抄验水表问题,其水费按水表常用流量的2倍计收。
“连续三次仍不能入户抄表的,从第三次起,按前四个月的月平均用气量的2倍计量”。
3.……二个月不缴水费,将停止供水,直至缴清水费。
专家点评意见:《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据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前,应当对用户进行催告,经催告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停止供水。本条款涉嫌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法定义务。
与此类似的条款还有:
未按规定缴纳水费者,自规定缴费日期后第8日开始计征每日5%的滞纳金,直至限水或停水。
4.乙方如不参加保险,造成用气的家内漏气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专家点评意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对于用气用户是否购买保险,应属用户自主选择权范畴。对于燃气漏气事故责任承担问题,则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认定。如燃气漏气事故属于供气方责任,则不得通过格式条款予以免除。此条款免除了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5.入住率达不到70%,供热方有权中断供热,不承担违约责任,小区入住率低于20%、高于50%,不保证供暖温度;小区入住率低于50%,用热方需向供热方交纳用热费额度20%的热量补偿费,并不保证供暖温度。
专家点评意见:供热合同属于供热人向用热人供热,用热人支付费用的合同。供热合同形成后,供热人即负有供热并确保供暖温度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条以小区入住率作为附加条件,设定了供热人可以随意中断供热的权利并免除其供热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6.由于供水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或水压水质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赔偿范围仅限于用水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专家点评意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条将供水人的违约责任限定在直接经济损失,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涉嫌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7.因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第三方行为,致乙方受甲方委托代办的护照、签证\签注、或出入境、接送关等服务,被他国领事馆、边防局、移民局等有关国家的主权机关拒绝,进而影响甲方旅游行程的,其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应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专家点评意见:根据此条款规定,当旅行社将此条款中所列服务委托于第三方办理的情况下,因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第三方原因导致证照或相关服务被拒绝引起旅游者的损失,也均由旅游者自行承担。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本条款涉嫌在特定情况下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违约责任。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专家点评意见:根据《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可见,自由活动期间虽然旅游者暂时脱离团队行动,但是旅游经营者并非对旅游者的安全完全不承担责任。本条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免除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法定义务与责任。
9.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含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点评意见:根据《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本条款的表述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免除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10.为保证旅游者的旅游安全,旅行社应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游团报价中含此保险费。
专家点评意见:《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可见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其保险费应当由旅行社承担。本条款将本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费用列入旅游团报价,要求消费者负担,涉嫌免除自身法定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
附件二
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统计表
单位:户、份、件、条、万元
2016年 月 日
项目
类别 |
注册登记数 |
实际经营数 |
约谈企业次数 |
检查企业数量 |
检查格式条款数量 |
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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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户数 |
其中 |
书面 合同 |
殿堂 告示 |
其他 形式 |
纠正格式条款 |
行政建议书 |
责令改正通知 |
处罚情况 |
罚没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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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示范文本 |
使用格式条款 |
使用其他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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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
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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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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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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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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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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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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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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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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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中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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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填表单位:(章) 填表人:
注:有处罚情况的,在表后附《立案审批表》或《处罚决定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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