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管所、各相关部门:
能效标识和水效标识制度是重要的节能节水管理措施。实施能效水效标识管理制度以来,对促进节能节水管理、推动节能节水技术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能效水效标识监督检查,打击能效水效虚标行为,提高用能用水产品效率,依据《节约能源法》、《产品质量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强能效水效标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津市场监管办〔2019〕89号)要求,现就加强能效水效标识监督检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能效水效标识监督检查内容及任务分工
(一)检查对象:列入《能效目录》《水效目录》的用能用水产品生产者、进口商及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
(二)检查重点及责任分工:一是标识标注符合性检查。主要检查列入《能效目录》《水效目录》的产品是否按有关标准和实施规则的要求标注能效水效标识,使用的能效水效标识是否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包括是否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水效标识展示要求),是否办理能效水效标识备案,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能效水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水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责任单位:计量科、稽查大队、各市场监管所)。二是能效水效符合性检查。主要检查生产、进口、销售列入《能效目录》《水效目录》的产品能效水效是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情况。(责任单位:计量科、稽查大队、质监科、各市场监管所)
二、开展能效水效标识监督检查
(一)调查摸底阶段,建立检查对象库。各市场监管所要集中力量摸清本辖区能效水效标识产品生产、销售单位的底数,建立“能效水效标识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数据库”;同时对目录内的能效水效标识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台账。
(二)开展能效水效标识监督检查。各市场监管所在前期调查摸底的情况下,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对本辖区重点用能用水产品开展能效水效标识的监督检查,重点开展标识标注符合性检查。主要检查列入《能效目录》《水效目录》的产品是否按有关标准和实施规则的要求标注能效水效标识,使用的能效水效标识是否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包括是否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水效标识展示要求),是否办理能效水效标识备案,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能效水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水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三、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能效水效标识监督检查工作,明确和落实各相关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分工合作、协调配合,并做好业务和执法工作有效衔接配合。确定每年的监督检查计划,建立必要的检查对象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库,加强对能效水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学习了解,不断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国家和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能效计量专项监督检查中的不合格,要依法依职责做好相关后处理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各市场监管所要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通报给区局相关职能部门,区局统一汇总后将能效标识检查结果通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将水效标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四)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大对能效水效标识制度的宣传推广力度,不断提高消费者对能效水效标识的认知度,提高全民节能节水意识,更好服务绿色生态发展。
请各市场监管所将开展能效水效标识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附件1、附件2于11月15日前报送至计量科OA。
联系人:计 量 科 乔 金 联系电话:69572637
质监 科 刘瀚骋 联系电话:69572634
稽查大队 李铁志 联系电话:69591115
附件:1.能效水效标识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数据库
2. 2019年能效水效标识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
5.能效水效标识检查相关法规
2019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23日印发
附件一: | ||||||
表一:能效标识产品生产单位数据库 | ||||||
报送单位(盖章): | 填报时间: | 填报人: | 联系电话: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单位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生产产品种类 |
附件一: | ||||||
表二:能效标识产品经营单位数据库 | ||||||
报送单位(盖章): | 填报时间: | 填报人: | 联系电话: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单位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经营产品种类 |
附件一: | ||||||
表三:水效标识产品生产单位数据库 | ||||||
报送单位(盖章): | 填报时间: | 填报人: | 联系电话: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单位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生产产品种类 |
附件一: | ||||||
表四:水效标识产品经营单位数据库 | ||||||
报送单位(盖章): | 填报时间: | 填报人: | 联系电话: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单位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经营产品种类 |
附件2 | |||||||
2019年能效水效标识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 |||||||
单位: | |||||||
检查类别 | 出动检查人次 | 检查单位数量(家) | 发现问题单位数量(家) | 发现问题产品数量(件) | 主要问题说明 | 立案数量 | |
能效标识 | |||||||
水效标识 | |||||||
合计 | |||||||
报表人: 联系电话: 报表日期: | 报表日期: |
能效水效标识相关法规:
一、能效标识管理办法
第六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第七条能效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Energy Label),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二)产品规格型号;
(三)能效等级;
(四)能效指标;
(五)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六)能效信息码。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还应当包括能效“领跑者”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不得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效标识的产品。
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对通过平台(场所)销售的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应当建立能效标识检查监控制度,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罚则: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五条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用能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在用能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或者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用能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的),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二、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第八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水效标识,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对于网络交易,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
第十一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水效标识样式(基本样式见附件)、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水效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网络商品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中使用的水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第十二条水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中文名称“中国水效标识”;
(二)英文名称“China Water Efficiency Label”;
(三)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四)产品规格型号;
(五)水效等级;
(六)水效指标;
(七)依据的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八)水效信息码。
第二十条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使用的水效标识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水效标识。
第二十一条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列入《目录》的产品,验明产品水效标识,不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水效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对通过平台(场所)销售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建立水效标识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水效标识对其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在用水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或者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利用水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者进口商未办理水效标识备案,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标注水效标识而未标注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
(三)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 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
(二) 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产品的;
(三) 在网络交易产品信息主页面展示的水效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四) 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
能源法:
第六十九条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实施了能效标识制度。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分为1、2、3、4、5共5个等级,等级1表示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最节电,即耗能最低;等级2表示比较节电;等级3表示产品的能源效率为我国市场的平均水平;等级4表示产品能源效率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等级5是市场准入指标,低于该等级要求的产品不允许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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