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按照市场监管委“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其他食品等专项整治行动视频部署会”要求,制定《宁河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20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河区市场监管局开展
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按照市场监管委“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其他食品等专项整治行动视频部署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宁河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着力解决有关固体饮料冒充特医食品销售及虚假宣传特殊功能等食品突出问题,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提升我区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组织领导
成立区局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董涛
成员:食品生产科、食品协调科、食品经营科、政务服务科、广告科、竞争执法科、执法支队、各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食品生产科,办公室主任由张静同志担任。
三、整治范围
(一)整治对象
1.企业名称中含有“生物”“科技”“医药”“营养”等字样的,获证类别为饮料、糖果、果冻、代用茶、茶制品、其他酒、蜜饯、水果制品、水产制品和其他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及委托生产者。
2.母婴店、医院及其附近的食品销售单位、相关食品生产者直销网点、线上销售渠道以及面向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健”类店铺等食品经营者。
(二)整治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备案的特殊食品。
2.生产经营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非食用物质、药品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3.食品标签、说明书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利用包括广告、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4.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话营销、直销等方式违法营销食品,将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进行混放销售、以普通食品冒充特殊食品销售等违规销售行为。
四、工作步骤
(一)行动部署阶段(2020年5月24日前)
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召开视频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7月31日前)
将整治要求传达至每个整治对象,督促其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采取全面检查、突出重点、抽样检验等方式,全面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整改,防止“回潮”。
(四)总结完善阶段(2020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
全面总结分析本次专项整治中的相关经验,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研究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措施,从根本上、长远上解决违法违规行为。
五、整治措施与责任分工
(一)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
1.自查要求。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管理办法(试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等规定要求,对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经营的食品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重点自查生产许可、过程控制、非法添加、标签标识、宣传和销售等情况。获证食品生产者将自查情况录入自查系统。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食品标签进行检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2.自查重点。一是生产许可情况。是否持续保持食品生产许可条件,是否以固体饮料等许可类别超范围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等。二是过程控制情况。是否采购使用无合格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设立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及操作规程,是否无产品标准受托生产食品,受托生产是否按照规定留存样品并做好记录。三是非法添加情况。食品原料是否来源明确、标识清楚,是否专人管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是否按照产品配方进行投料,原料领用、投料等记录是否齐全,是否违法添加药品、非食用物质、仅限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等。四是标签标识情况。产品名称是否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是否使用药品名称命名食品,营养信息是否真实客观,是否执行相应食品安全标准或标注适用婴幼儿等特殊人群,是否标注或暗示有疾病预防、治疗或保健功能及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五是宣传和销售情况。是否如实记录进货查验等信息,是否购进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以及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并与特殊食品混放销售,是否在销售中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专家推介、虚假广告等形式向婴幼儿、儿童、老年等特殊人群进行虚假宣传,是否未经许可或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外,利用网络、会议、电话等营销方式违法销售。(责任单位:食品生产科、食品经营科、广告科、竞争执法科、各市场监管所)
(二)严格生产许可。严格整治对象中涉及的食品生产准入,对申请此类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一律严格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责任单位:政务服务科)
(三)严格监督检查。一是开展摸底调查。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许可工作,对整治对象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建立工作台账(附件1),掌握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使用、适用人群、包装或食用形式、委托生产等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是加强监督检查。结合风险分级监管要求和企业自查情况,加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原料是否合法合规,采购、投料等记录是否真实,是否非法添加,标签标识是否虚假,是否非法销售和虚假宣传等。对发现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要及时进行核查,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对整治对象中涉及的食品生产者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并录入监管系统。(责任单位:食品生产科、食品经营科、各市场监管所)
(四)加强抽检监测。结合年度抽检计划,做好整治对象中涉及食品的抽检监测工作,并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标签的检测。要对有委托生产、涉嫌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声称或“纤体”“瘦身”等类似宣传用语、有适宜人群或定量食用的食品,加大抽检监测力度。重点检验与宣传用语相关的物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非法添加咖啡因、双醋酚丁、匹克硫酸钠、麻黄碱、伪麻黄碱、酚酞、西地那非、育亨宾、布洛芬、盐酸二甲双胍、γ-羟基丁酸等药品、非食用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责任单位:食品经营科、各市场监管所)
(五)严惩虚假宣传。严厉查处普通食品标注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虚假宣传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加大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利用医疗单位、学术机构等名义,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等名义,对食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等;二是加大对违法会销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之外,集中招徕消费群体组织销售食品的行为等;三是加大对食品领域广告监管的执法力度,重点查处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严禁利用健康养生节目变相发布食品广告等;四是严厉查处违规直销和传销行为,重点查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虚假宣传、超直销产品范围经营、未在批准区域开展直销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对非法传销涉嫌犯罪的,立即移送公安机关。(责任单位:竞争执法科、广告科、稽查支队、各市场监管所)
(六)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相关规定,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置。对发现的违法食品,要严查食品流向,追根溯源,并依法通报有关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责任单位:食品生产科、食品经营科、竞争执法科、广告科、稽查支队、各市场监管所)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有效防范“两超一非”、虚假宣传、违规直销和传销等风险,切实取得实效。
(二)注重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做法,及时曝光违法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加大科普宣传力度,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增强公众食安信心,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了解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氛围。
(三)妥善处置舆情。密切关注舆情,及时掌握并处置舆情信息和突发事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处置群众投诉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做到群众满意。
(四)加强信息反馈。请各责任单位于2020年11月23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整治对象摸底调查工作台账(附件1)和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食品生产科,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总结内容包括:专项整治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典型案例、发现问题及原因分析、工作建议等。
附件:1.整治对象摸底调查工作台账
2.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整治对象摸底调查工作台账
报送单位(盖章) : 联系人: 电话:
序号 |
委托方名称 |
食品生产者名称 |
产品名称 |
食品 类别 |
执行标准 |
原料或配料 |
适用人群 |
包装或食用形式 |
注:1.如不是委托加工方式,委托方可不填写。
2.“食品类别”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的类别名称填写。
附件2
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报送单位(盖章) : 联系人: 电话:
序号 |
类别 |
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数(家) |
发现 问题数(家) |
问题类型 |
抽检样品(批次) |
不合格数(批次) |
不合格项目 |
责令 整改(家) |
责令 停产(家) |
立案查处(起) |
罚没款(万元) |
吊销 许可证(张) |
移送公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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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类别指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类别,可具体到类别名称,如0606固体饮料。
2.问题类型指非法添加、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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