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津市场监管食综〔2018〕7号)均已废止,现决定自2023年2月2日起废止《天津市宁河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和《天津市宁河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津宁食安委〔2018〕8号)。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宁河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宁河区药品安全委员会暨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违法犯罪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2月2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