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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来源: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12-27 09:49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天津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信息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局政府信息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政府信息工作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宁河区市场监管局各科室、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各直属事业单位等具有行政职能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部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全面、便民和“谁制作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局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统筹工作。各部门要指定专人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职责:

 (一)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本机关政府信息工作;

   (二)组织编制、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协调、受理、分拨申请人申请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四)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要按部门职责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

第七条各部门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决策的应当主动公开。

  第八条各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各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职责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二)本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要点等;

   (四)政府采购相关信息;

   (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非涉密),年度应急培训、演练及需要向社会公开的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六)权责清单相关内容;

   (七)产品召回相关信息;

 (八)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其他行政行为备案类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如行政许可项目、审查标准、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审批、备案类结果、相关表格、办理地点、办理时限等办事指南、须知类信息,以及责任单位(部门)、联系方式、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等;

 (九)在本级机关登记注册各类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依法予以公开;

 (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总局、市场监管委的要求予以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本级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

   (十二)重要干部任免、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等相关信息;

 (十三)各部门制定的标准规范、技术指南等及相关政策解读信息;

   (十四)监督检查信息,包括专项执法检查、整治等行政执法信息活动;

 (十五)抽验检测信息,包括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等;

 (十六)编制、公布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十七)其他依法依规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除上述主动公开外,各部门要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主动公开信息的途径主要有:一是通过政府网站、局门户网站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按要求在有关网站上公开。二是通过区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等途径公开。同时可以充分使用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广播、电视、公告栏、报纸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一条各部门依据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求在相应渠道主动公开的有关信息,可在局门户网站同步公开。

  第十二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持有关公函和有效证件,阅览、复制和摘录档案资料依照档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章   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各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人的申请应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对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五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六条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七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各部门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八条各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二十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一事一申请”原则。

    第二十一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工作程序:

   (一)收到申请后,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对要件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受理,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及时登记并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承办单》,提出批办意见,由相关局领导签批。

   (三)根据批办意见,承办部门负责办理。承办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是否属于公开范围意见,对可以全部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承办部门一般应在办理时限内认真研究提出答复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请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审件后报主管局领导审签,交由局办公室负责按照答复规范和申请人提出的形式直接答复申请人。对不予公开、不属政府信息范畴、不属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政府信息,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承办时间内写明不公开的理由,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请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审件后报主管局领导审签,交由局办公室负责按照规范和申请人提出的形式直接答复申请人。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需征询第三方意见的政府信息,承办部门应及时提出征询建议,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书面征询有关单位(个人)后提出答复意见,再经上述审批流程进行。

   (四)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答复期的,承办部门报请主管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限。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同时告知局办公室。

   (五)对批办有意见或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在收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承办单》3日内及时向局办公室提出,并签明具体意见,原件退回局办公室。

 (六)经审查后,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承办部门商局办公室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市场主体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的,但无法在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不予公开和不予提供

    第二十五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二十六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二十七条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在业务办理、执法办案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活动中获取的市场主体的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住址、手机及住宅电话号码等信息除权利人同意公开外,一般不予公开。但依法应当向第三方提供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供。

  第三十条各部门不得批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阅览、复制和摘录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资料。

 第三十一条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每年随文件归档时对本部门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三十五条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再答复。

  第三十六条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

  第三十七条各部门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管理,确保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或无法按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切实取得申请人的理解。答复申请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有关记录要保存备查。

第五章   保密审查及限制公开事项

   第三十八条各部门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公文类政府信息,起草部门在起草公文时应当同时提出信息保密或者公开形式的意见,按程序报审。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各部门在制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应填写《宁河区市场监管局信息发布内容及保密审查表》,经公开信息部门分管领导和保密工作机构分管领导同意后才可公开信息。遇特殊情况或难以把握的提交局保密办进行研究后确定,确保不泄密。

第六章   各部门职责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按照《局门户网站栏目信息公开责任分工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遇有特殊问题主办部门可商有关部门进行研究,但由主办部门负责。各单位应明确各部门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程序、时限要求。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明确接收、登记、办理、审核、答复等各环节的程序、时限及岗位责任人员。

 (一)局办公室统筹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主动公开的总协调并配合局各部门完成新制作的公开形式标注为主动公开文件的上传及纸质文件寄送至区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总结等起草、上报工作和编制、公布、及时更新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工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来件的登记、拟办、答复申请人工作;

 (二)局法规科负责网站公共法律、法规的更新工作;负责涉及本部门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及承担或参与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复议、应诉工作;

(三)局属各有实质审批内容的相关单位按“谁审批谁公开”的原则,负责所涉及的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指南、审查标准、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审批结果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类事项信息的公开及涉及本部门依申请办理工作。政务服务科除主动公开自身应公开的信息外,重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

 (四)局信用监管科负责企业信用公示平台信息的总协调并负责对公布的企业信用信息出现有误问题进行督促、更正等工作;

 (五)各业务科室负责本部门业务范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以及办事指南、政策咨询和政策解读工作;各部门负责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网站上传、更新工作并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负责其他应主动公开信息的上传、更新;负责办理涉及本部门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配合法规科就申请人不满本部门答复而复议或诉讼的答复或答辩并参与应诉等工作;

 (六)有处罚权的执法单位,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办案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市市场监管委的要求及时准确录入并上传行政处罚信息,并办理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信用监管科负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相关各科室、执法支队和各市场监管所负责专项执法检查、整治等行政执法信息活动在内监督检查信息的公开;食品经营科、特监科、质监科等职能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等抽验检测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局办公室负责局门户网站的安全、维护和及时更新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搜索引擎等工作;

 (九)局办公室配合各部门做好归档文件和资料的查询工作;

  (十)具有行政职能的各部门按照要求及时主动公开本部门政府信息并办理有关的依申请政府信息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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