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宁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6年化妆品流通环节日常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1-22 11:12

 

关于印发《天津市宁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6年化妆品流通环节日常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

 

药化科、各监管所:

按照市场监管委的工作部署,结合区局实际,现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6年化妆品流通环节日常监管工作计划》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6526

(此件依申请公开)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6

化妆品流通环节日常监管工作计划

 

为做好宁河区2016年化妆品流通环节日常监管工作,按照市场监管委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通过做好化妆品经营商(户)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发现问题,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流通秩序,确保质量安全。

二、责任分工

(一)药化科负责起草宁河区化妆品流通环节日常监管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做好国家食药总局和地方两级化妆品监督抽验工作,汇总相关信息、情况,督导各监管所做好化妆品日常监管工作。

(二)各监管所负责实施辖区内的化妆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工作。对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不低于1次,监督检查覆盖率应达到100%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5月底前)

研究制定2016年化妆品流通环节日常监管工作计划。

(二)摸底阶段(6月1日至6月15日)

各监管所摸清辖区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底数,并建立联系表(见附件1)。

(三)检查阶段(6月16日至11月30日)

药化科按照市场监管委的安排部署,完成全年化妆品监督抽样工作。

各监管所按照工作计划,开展辖区内的化妆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工作。

四、日常监督检查重点环节

重点加强对化妆品集散市场、商超、专营店(专卖店)、直销企业和美容美发场所等领域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企业台账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检查验收等重点环节的监管,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

五、日常监督检查主要依据

化妆品日常监督检查主要依据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管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化妆品标识和宣称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违规标识监督检查的通知》、《关于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六、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化妆品经营商(户)销售化妆品的合法性、化妆品标识标签、购货验收制度、产品保质期、储存条件和卫生情况等内容。

检查重点:

(一)经营商(户)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以及进货台帐制度,是否按要求建立并执行购销台账制度等。

  (二)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

  (三)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是否真实、有效。

  (四)国产化妆品是否有质量合格标记。

(五)化妆品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

  (六)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七)化妆品的储存条件是否与标签所标示的条件相一致。

(八)美容美发场所还应检查使用化妆品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自制化妆品。

七、日常监督检查流程图

可立即整改的,现场整改

到达企业,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按照检查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需要限期整改的,制作《现场监督检查意见》书》

督促企业整改

监督人员进行复查

涉嫌存在违法行为或未进行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理。

 

 

 

 

 

 


八、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监管责任

各监管所要充分认识化妆品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性,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要积极宣传、普及化妆品法律法规知识,在监督检查中不断积累经验,研究探索化妆品流通环节监管的长效机制,创新监管方式,丰富监管内容。

此项工作将纳入年底考核中。

(二)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建立工作档案

各监管所在执法检查中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要求,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建立健全化妆品经营商(户)监管工作档案(见附件2),包含商(户)基本信息及日常监管情况(现场检查文书及影像资料等)等内容,确保监管记录有据可查。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监管所要加大对化妆品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的商(户),要依法进行处理,对有不良记录的化妆品经营商(户),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化妆品要及时采取下架、暂停销售等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强化商(户)责任意识,监督商(户)完善管理制度

各监管所要强化商(户)切实履行产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增强商(户)产品安全责任意识、自律意识、诚信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监督商(户)完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等相关制度,并严格按制度执行。

(五)其他工作要求

各监管所于2016615日前将辖区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联系表报药化科;125日前将辖区本年度化妆品流通环节监管情况(包括监管底数及重点监管领域的企业基本信息等,如化妆品经营企业XX家、化妆品经营户XX家、美容美发XX家等)通过OA报局药化科。药化科汇总后于20161210报委药化流通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上报。

 

2016526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