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强采购食品原料及相关产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1-07 12:01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郭建强采购食品原料及相关产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郭建强

120221600130743

津市场监管宁质罚[2015]1

2015424,我局执法人员兰庆丰、孔阳在市场巡查时发现郭建强在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情况下,使用无任何标识的食盐进行咸蛋加工。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主动履行,15

天津市宁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50615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