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市宁河县云涛酒类批发站(田涛)销售溴酸盐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岳龙泉饮用天然水案 | 天津市宁河县云涛酒类批发站(田涛) | 120221600132701 | 田涛 |
津市场监管宁稽罚〔2019〕3号 |
2018年11月12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收到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五十八站检测出具的检验报告(SC1812110731915),报告显示天津市宁河区世纪鼎鑫日用百货超市销售的力恒生态(天津)饮用水制造有限公司2018年4月4日生产规格型号为350ml/瓶的岳龙泉饮用天然水,溴酸盐不符合GB19298-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力恒生态(天津)饮用水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申请复检。2018年12月6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收到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出具的复检报告,检验结论不合格。 2018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宁河县云涛酒类批发站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两箱上述批次的岳龙泉饮用天然水。经查,该批发站于2018年5月31日从天津市宁河县东库酒类经营部购入上述批次岳龙泉饮用天然水20箱,每箱24瓶。购入价格32元/箱。根据天津市宁河县东库酒类经营部的岳龙泉饮用天然水优惠政策,每10箱返利92元。每箱实际购入价格22.8元。其中15箱卖给一个个人婚宴使用,2箱销售给天津市宁河区世纪鼎鑫日用百货超市(王海强)处,1箱零售给了附近的顾客,剩余2箱已经被扣押。销售价格为23元/箱,销售收入414元,共计获利3.6元。本案货值414元。 |
没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月18日 | |||
1、处罚种类按照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填写(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等) | ||||||||||||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送达当事人日期 | ||||||||||||
3、备注栏,主要填写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比如变更行政处罚,可以填写在此项。具体填写格式为:该案于XX时间予以公开,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予以变更 | ||||||||||||
4、表中日期填写格式:设置为文本型,格式为YYYYMMDD,例如:20140101 | ||||||||||||
5、合理缺项可以不填 | ||||||||||||
6、表中的英文索引必须正确,不能删除 |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宁稽罚〔2019〕 3 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市宁河县云涛酒类批发站(田涛)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 120221600132701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11200210043323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宁河区贸易开发区长丰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田涛
违法事实:2018年11月12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收到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五十八站检测出具的检验报告(SC1812110731915),报告显示天津市宁河区世纪鼎鑫日用百货超市销售的力恒生态(天津)饮用水制造有限公司2018年4月4日生产规格型号为350ml/瓶的岳龙泉饮用天然水,溴酸盐不符合GB19298-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力恒生态(天津)饮用水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申请复检。2018年12月6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收到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出具的复检报告,检验结论不合格。
2018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宁河县云涛酒类批发站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两箱上述批次的岳龙泉饮用天然水。经查,该批发站于2018年5月31日从天津市宁河县东库酒类经营部购入上述批次岳龙泉饮用天然水20箱,每箱24瓶。购入价格32元/箱。根据天津市宁河县东库酒类经营部的岳龙泉饮用天然水优惠政策,每10箱返利92元。每箱实际购入价格22.8元。其中15箱卖给一个个人婚宴使用,2箱销售给天津市宁河区世纪鼎鑫日用百货超市(王海强)处,1箱零售给了附近的顾客,剩余2箱已经被扣押。销售价格为23元/箱,销售收入414元,共计获利3.6元。本案货值414元。
主要证据及证明事项:1.天津市宁河县云涛酒类批发站(田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田涛身份证复印件;2.《检验检测报告》(SC1812110731915);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4.对当事人田涛的询问调查笔录;5. 津市宁河县云涛酒类批发站(田涛)出具的进货单、供货单位天津市宁河县东库酒类经营部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厂家力恒生态(天津)饮用水制造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了供货单位天津市宁河县东库酒类经营部的资质证明、生产厂家力恒生态(天津)饮用水制造有限公司的资质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货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没收岳龙泉饮用天然水2箱(350ml×24瓶/箱)。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受送达人,一份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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