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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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天津市宁河县顺达汽配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天津市宁河县顺达汽配公司 |
91120221104013850E |
李连元 |
津宁市监稽罚〔2019〕8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罚款、没收侵权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6-10 |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稽罚〔2019〕8号
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县顺达汽配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天津市宁河县顺达汽配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20221104013850E
住所(住址):宁河县芦台镇芦汉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连元
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沿河路新华里1排20号
2019年4月18日,本机关接到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投诉,反映位于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芦汉路北侧的天津市宁河县顺达汽配公司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进行查处。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检查,在天津市宁河县顺达汽配公司发现待售的外包装标称“长城”牌的8号液力传动油4桶,规格为16Kg/桶、卓力L-HM46抗磨液压油6桶,规格为16Kg/桶、卓力L-HM46抗磨液压油6桶,规格为3.5Kg/桶、FD-2多效防冻液19桶,规格为9Kg/桶、通用锂基润滑油脂3号2桶,规格为15Kg/桶。上述商品经商标权利人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鉴别为侵权商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津宁市监稽实强[2019]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上述涉嫌侵权的商品进行了扣押。2019年5月15日依法下达了津宁市监稽延强[2019]2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该行政强制措施期限至2019年6月16日。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19年购进了外包装标注为“长城”牌8号液力传动油5桶,规格为16Kg/桶,进价210元/桶,售价265元/桶,销售了1桶、卓力L-HM46抗磨液压油6桶,规格为16Kg/桶,进价210元/桶,售价265元/桶、卓力L-HM46抗磨液压油6桶,规格为3.5Kg/桶,进价50元/桶,售价65元/桶、FD-2多效防冻液20桶,规格为9Kg/桶,进价20元/桶,售价60元/桶,销售了1桶。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供了No 0415059收款收据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相关商品的购入方,经唐山市古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认定,该收款收据是唐山市古冶区唐峰润滑油脂商店的,但该收款收据内容非该店填写,唐山市古冶区唐峰润滑油脂商店未向当事人出售过相关侵权商品。当事人于2017年购进的通用锂基润滑油脂3号2桶,规格为15Kg/桶,进价220元/桶,售价245元/桶,至今未售出。这两桶润滑油脂进货时未索要票据,不能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也无法联系到当时的供货人。本案违法经营额4670元,且当事人无法证明上述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上述行为满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县顺达汽配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连元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李连元的身份信息;
3. 被授权委托人郑洪良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被授权人的身份信息及授权关系;
4. 对授权委托人郑洪良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的相关侵权商品的事实情节;
5. 2019年4月18日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出具的投诉书、现场鉴定证明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打假人员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商标注册、打假人身份、对侵权产品的鉴定等情况;
6. 2019年4月18日对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打假人员佟臣生所做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侵权商品与正品之间的区别;
7. 当事人提供的No 0415059收款收据复印件一份;
8. 2019年5月8日向唐山市古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津宁市监稽协查[2019]3号的协助调查函,用于查证No 0415059收款收据的真实性;
9. 2019年5月24日接到唐山市古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协助调查函的回复,回复如下:1. 唐山市古冶区唐峰润滑油脂商店为合法的经营主体;2. 唐山市古冶区唐峰润滑油脂商店经营者否认所列商品是从该店购买;3. 唐山市古冶区唐峰润滑油脂商店经营者承认天津市宁河县顺达汽配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是唐山市古冶区唐峰润滑油脂商店提供的,但不承认收据内容是该店填写。
10. 2019年4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并经过相关人员确认的照片8张,证明现场检查、扣押相关侵权商品的过程及相关侵权商品外观等相关情况;
11. 2019年4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并经过相关人员确认的照片2张,证明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打假人员佟臣生现场鉴别侵权商品等情况;
12. 当事人提供的成本计算单,证明当事人购进和销售商品的具体价格。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我局于2019年6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宁市监稽罚告〔2019〕第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鉴于其被查获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提供有关产品的成本计算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的“长城”牌的8号液力传动油4桶,规格为16Kg/桶、卓力L-HM46抗磨液压油6桶,规格为16Kg/桶、卓力L-HM46抗磨液压油6桶,规格为3.5Kg/桶、FD-2多效防冻液19桶,规格为9Kg/桶、通用锂基润滑油脂3号2桶,规格为15Kg/桶;2.罚款35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的要求予以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或者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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