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宁市监芦经罚〔2019〕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 基本情况 |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威隆动物药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1120221104019494K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 于秀春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兽药广告、未经审查发布兽药广告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400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日期 |
2019年6月13日 |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宁市监芦经罚〔2019〕1号
当事人: 天津威隆动物药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20221104019494K
住所(住址): 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于秀春
联系地址: 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文化路文明里1排9号
2019年2月27日,我局接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消费举报单,举报人反映天津威隆动物药品有限公司所经营的阿里巴巴商铺销售的产品“抗毒专家清瘟败毒散药力持久杀毒力强直接清除病毒细菌及耐药菌”存在不正当表述“药力持久,杀毒力极强,能直接清除病毒、细菌及耐药性菌毒株,止泻止痛,迅速提高机体免疫力,促进食欲。诱生干扰素,增强免疫球蛋白,大大增强细胞的吞噬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以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多项条例。
2019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情况对位于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的当事人登记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当事人有生产车间,未发现涉举报的产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授权委托人陪同下,利用现场电脑打开天津威隆商铺网址(https://shop1436461265636.1688.com/),发现了涉举报的兽药产品及广告内容,当事人称该商铺由前员工赵秀凤以公司名义开设并管理运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经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确认。
2019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确认涉举报商铺为当事人授权前员工赵秀凤开设,并且商铺内有“抗毒专家清瘟败毒散”兽药产品在售,产品介绍中有“药力持久,杀毒力极强,能直接清除病毒,迅速提高机体免疫力,大大增强细胞的吞噬功能”等字样。该商铺用于广告宣传的费用为100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兽药广告审查相关文件,当事人称公司确实有责任,但主要还是因为前员工赵秀凤的个人行为引起的,虽然当事人在开设商铺时提供了相关手续,但没想到这名员工离职后还在运营该商铺,当事人已经积极联系并整改了相关问题,希望我局能从轻考量。
2019年3月15日,我局向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了解天津威隆动物药品有限公司阿里巴巴商铺情况,并于4月7日收到复函。2019年4月9日,我局向杭州高新区(滨江) 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了解天津威隆动物药品有限公司阿里巴巴商铺情况,并于2019年5月15日收到复函。
涉举报的天津威隆动物药品有限公司阿里巴巴商铺由当事人授权赵秀凤开设,并由赵秀凤管理运营,运营期间上架了“抗毒专家清瘟败毒散”兽药产品 ,产品介绍页面存在“药力持久,杀毒力极强,能直接清除病毒,迅速提高机体免疫力,大大增强细胞的吞噬功能”等广告内容。赵秀凤向公司索取了1000元用于广告宣传。当事人已主动将相关产品下架,并删除了相关广告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兽药广告的构成要件,同时满足未经审查发布兽药广告的构成要件。本案广告费用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兽药GMP证书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授权委托书、受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提供的说明函材料等。4.当事人提供的商铺网页截图。5.当事人提供的收据。
2019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芦经罚告〔2019〕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同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2倍的罚款200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2倍的罚款2000元。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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