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宁市监宁罚〔2019〕2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 基本情况 |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赵祥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身份证号码12022119******1418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宁河区**镇**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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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从事服装加工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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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日期 |
2019年8月7日 |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宁罚〔2019 〕2号
当事人:赵祥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22119******1418
联系电话: 185****6138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天津市宁河区**镇**村
2019年7月5日,我局接到登记编号为GDX20190705446****的举报,内容为:“匿名举报:无名服装厂,地址:宁河区**镇**村**号,市民称该工厂无照经营。故来电举报,希望有关部门查处治理。市民要求个人的信息保密,不能泄露出去。”2019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至被举报方地址进行核查,现场发现一处无名服装加工厂,经核查,该无名服装厂实际地址为宁河区**镇**村**号。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营业执照,当事人赵祥也未能提供。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19年7月9日经批准予以立案。
经调查,当事人赵祥于2019年3月初,花费3万元,购置11台缝纫机、3台匝扣机、1台锁边机,雇佣周边村民(人数不固定),以自家房屋为场所,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服装代加工活动。当事人为天津市**制衣厂做服装初级加工,加工所需的服装原料均由万雄制衣厂提供,当事人负责将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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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成片状服装半成品,运回制衣厂,按20元/件的价格收取加工费用。当事人供述,其与制衣厂的合作关系,系双方口头约定,无书面协议,截至2019年7月8日,共加工4300件,加工费用收入为86000元。当事人雇佣工人工资、购买设备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总支出金额为110726元,尚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无照从事服装加工行为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赵祥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3.对当事人赵祥的询问笔录;
4.当事人提供的工人考勤记录表复印件;
5.当事人提供的收支明细表。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从事服装加工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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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商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8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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