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雷健)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9-26 10:23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造免罚〔20191

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区捌零年代食品商店(雷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221MA05R7KA77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西小王台村北              

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西小王台村北                

接消费者投诉,反映从天津市宁河区捌零年代食品商店(雷健)淘宝网平台购买的疯狂的头发糖,配料表中增稠剂未标注具体名称。执法人员于2019628日到位于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西小王台村北的天津市宁河区捌零年代食品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上述食品,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品的照片,产品标签标识“产品名称:疯狂的头发(水果味),配料:饮用水、白砂糖、葡萄糖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DL-苹果酸、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安赛蜜、山梨酸钾、增稠剂、食用香精、诱惑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产品标准代号:SB/T10021,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4512103759,生产者:潮州市潮安区永业食品有限公司”配料中增稠剂未标注具体名称。

当事人于2019618日,从河北省石家庄市潘顺安处(营业执照注册号:130104600178739,食品经营许可证号:JY11301040012421)购进疯狂的头发(水果味)1箱(每箱24盒),购进价格200元每箱。在淘宝网平台进行销售,每盒售价16元,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售出。本案货值金额384元,违法所得184

当事人在进货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销售单,生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等资质并提供了进货台账登记表,能如实说明涉案食品的来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区捌零年代食品商店(雷健)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雷健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对雷健的询问调查笔录;3.进货台账登记表,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销售单,生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等资质。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9 20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