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市宁河区永盛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0号车用柴油案 | 天津市宁河区永盛加油站 | 91120221X00823525B | 于文永 |
津宁市监俵罚〔2019〕4号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25 |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俵罚〔2019〕4号
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区永盛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1X00823525B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县俵口乡幸福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于文永
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县俵口乡幸福村
受市市场监管委委托,2019年9月16日,宁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郝振海、刘政南配合山东创信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宁河区俵口乡幸福村的天津市宁河区永盛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汽油、柴油进行了抽检,2019年9月17日,我局收到山东创信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19)CXY091623的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该检验报告显示:“样品按GB19147-2016标准检测,所检内在质量项目闪点(闭口)不符合标准要求,结果判定该批商品本次抽检质量不合格”。
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调查。同日主管领导批准后,经现场核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宁河区永盛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0号车用柴油930升予以查封并直接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为津宁市监俵实强〔2019〕2号和山东创信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19)CXY091623的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油品不合格的检测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19年7月26日向中国航油集团天津石油有限公司存购了2吨0号车用柴油,中国航油集团天津石油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将其存购的此批柴油派车配送至天津市宁河区永盛加油站入1号罐中,当时的库存量为600.35升,混合后共3015.8升,经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抽检为不合格商品。截至2019年9月17日予以查封时,当事人共销售的不合格柴油为2085.8升,剩余的930升不合格柴油被依法予以查封。销售金额在每天的销售台账中均有记载,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柴油的货值金额为16006.6元,违法所得为762.5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许可;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被委托人身份;
3.山东创信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编号为(19)CXY091623的检验报告1份、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回执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产品且当事人对油品不合格的检测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4.当事人委托人的现场笔录2份、现场照片9张、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的事实情节;
5.编号00500532天津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份、中国航油集团天津石油有限公司油品出库单复印件1份、荣达地磅过磅单复印件1份、永盛石化进货情况说明1份,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供货方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供货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抽检时最后一批柴油购进的情况;
6.永盛石化柴油库存台账复印件1份、永盛石化柴油销售日台账复印件1份、“永盛石化9.2号-9.16号柴油销售明细”打印件1份、永盛石化价格调整告知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0号车用柴油的数量、货值及违法所得。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相关单位签名盖章认可。
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我局立案后,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账册、单据、文件、记录等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柴油,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0号车用柴油930升;2. 没收违法所得762.59元;3.处罚款24009.9 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天津农商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 年 10 月 25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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