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宁市监食生罚〔2019〕1号
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区宇鑫烘焙坊(王雨聪)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20221MA068XBA8T
住所(住址): 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商业道4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雨聪
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商业道43号
2019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杨加刚、杨广玲二人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依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向该单位现场负责人王林勇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现场负责人王林勇陪同执法人员检查。现场负责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和食品摊贩备案证明,经营者名称为天津市宁河区宇鑫烘焙坊,经营场所为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商业道43号。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1台冷藏柜中摆放有2个裱花蛋糕在售,1个展示柜中摆放有15个裱花蛋糕模型,现场负责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宁市监食生责改〔2019〕1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裱花蛋糕,并向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津宁市监食生询〔2019〕1号),当事人按要求对裱花蛋糕进行了下架处理。
2019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称天津市宁河区宇鑫烘焙坊成立于2017年12月7日,经营场所为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商业道43号,坐落于老家乐一楼,主要经营糕点制售,包含干点、糕点等。2019年初开始经营裱花蛋糕,因经营场所没有操作间,无法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标准,一直与场所出租方协商装修改布局事宜,目前已经隔离出操作间,达到了办证标准,正在准备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材料,马上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手续。
综上,当事人已在其经营场所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承认其经营裱花蛋糕的事实,当事人已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天按要求对裱花蛋糕进行下架处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经营《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禁止经营的食品品种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授权委托书、受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019年11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食生罚告〔2019〕1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已在其经营场所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经营场所经营裱花蛋糕。其行为违反了《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种类的食品:(四)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等食品;”的规定。
当事人明知经营场所无操作间不能达到食品经营许可证取证条件,仅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经营按规定不能经营的裱花蛋糕,存在主观故意,应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十四)其他情节严重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的规定,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依据《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食品摊贩经营本办法禁止经营的食品品种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裱花蛋糕,并给予当事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的要求予以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5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