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负责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宁河区夜喜日用品便利店(张志佳)销售假药案 | 天津宁河区夜喜日用品便利店(张志佳) | 92120221MA06KQ7318 | 张志佳 | 津宁市监芦罚〔2019〕2号 | 销售假药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227 |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宁市监芦罚〔2019〕2号
当事人:天津宁河区夜喜日用品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221MA06KQ7318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华里1排20号
负责人:张志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19年9月3日,我局接到举报人举报,称在天津市宁河区光华路与三八河路交口红绿灯旁,宁河永兴医院左侧300米红绿灯旁的成人用品店购买一盒“美国伟哥”,单价25元,包装盒上写有“适应症”,伪造批准文号。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3日对被举报当事人天津宁河区夜喜日用品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牌匾为“成人用品”,执法人员在店内发现有“美国伟哥”4盒、“生精延时王”1盒、“印度公牛”1盒、“极品伟哥”1盒、“延时王”3盒和“力度大”2盒,上述产品在标签、说明书中有明示治疗功能和药用疗效的内容,“美国伟哥”和“极品伟哥”还标示有“适用症:用于治疗勃起功能障碍”的功能主治、适应症内容。执法人员依法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扣押。本案于2019年9月4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2019年9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店内有“美国伟哥”4盒、“生精延时王”1盒、“印度公牛”1盒、“极品伟哥”1盒、“延时王”3盒和“力度大”2盒,上述产品在标签、说明书中有明示治疗功能和药用疗效的内容,“美国伟哥”和“极品伟哥”还标示有功能主治、适应症内容。
2019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张志佳进行询问调查,经进一步调查,该店由张志佳负责经营,其于2019年8月15日从上门推销人处购进“美国伟哥”5盒、“生精延时王”1盒、“印度公牛”1盒、“极品伟哥”1盒、“延时王”3盒、“力度大”2盒,无供货方资质材料及相关票据,并以25元的价格销售“美国伟哥”1盒(举报人购买)。执法人员查看涉案产品标签标示批准文号认定,“美国伟哥”标签标示美国福尔特生物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卫食健字(2008)第168号为虚假批准文号,说明书标示制造商美国普林顿生物医学研究中心,批准文号卫进特健字(2008)第1368号为虚假批准文号;“极品伟哥”标示制造商美国福尔特生物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卫食健字(2008)第168号为虚假批准文号;“力度大”标示美国ACEME公司授权秘鲁大药厂出品,代理商香港东升贸易有限公司,卫生署核准第281517号D-309为虚假批准文号。
2019年9月26日,我局向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函,于2019年10月11日收到协查回复,证实“生精延时王”制造商云南金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伪造,该产品未标示批准文号;2019年9月26日向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函,于2019年11月7日收到协查回复,证实“印度公牛”制造商西藏拉萨市英格列生物有限公司、“延时王”制造商西藏拉萨生祥瑞生物制品厂均为伪造,“印度公牛”标示批准文号藏卫食字(2004)第108号、“延时王”标示批准文号藏卫食准字(2011)080号为虚假。
2019年11月8日,按照《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相关规定,我局出具《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美国伟哥”等6种产品的认定意见》,认定涉案的“美国伟哥”“生精延时王”“印度公牛”“极品伟哥”“延时王”和“力度大”应按假药论处。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涉嫌犯罪。
2019年11月14日,经批准后执法人员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津宁市监芦罪移〔2019〕1号)连同案卷原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2019年11月15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接收并出具《受案回执》,2019年12月3日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津宁公(济)不立字〔2019〕10005号),并将案卷复印件加盖公章后移交我局,案卷原件材料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存档。
2019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张志佳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按假药论处的“美国伟哥”“生精延时王”“印度公牛”“极品伟哥”“延时王”和“力度大”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在2019年8月15日以5元/盒价格购进“美国伟哥”5盒,以25元/盒价格售出1盒(举报人购买),剩余4盒未售出;以30元/盒价格购进“生精延时王”1盒,以50元/盒价格出售,未售出;以10元/盒价格购进“印度公牛”1盒,以20元/盒价格出售,未售出;以5元/盒价格购进“极品伟哥”1盒,以15元/盒价格出售,未售出;以10元/盒价格购进“延时王”3盒,以20元/盒价格出售,未售出;以10元/盒价格购进“力度大”2盒,以20元/盒价格出售,未售出。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材料和购进票据。本案货值金额310元,违法所得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张志佳身份证复印件;
2.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说明;
3.向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的协助调查函及协查回复;
4.向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发送的协助调查函及协查回复;
5.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出具的《受案回执》、《不予立案通知书》(津宁公(济)不立字〔2019〕10005号)。
2019年12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芦罚告〔2019〕2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美国伟哥”“生精延时王”“印度公牛”“极品伟哥”“延时王”和“力度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美国伟哥”“生精延时王”“印度公牛”“极品伟哥”“延时王”和“力度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按假药论处的产品,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上述产品,且从非正常渠道购进产品,存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隐患,情节严重,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十四)其他情节严重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两个条款,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美国伟哥”4盒、“生精延时王”1盒、“印度公牛”1盒、“极品伟哥”1盒、“延时王”3盒和“力度大”2盒;2.没收违法所得25元;3.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5倍罚款155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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