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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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天津市宁河区亮点厨卫洁具经营部(郑志强)销售冒用CCC认证标志吸油烟机案 |
天津市宁河区亮点厨卫洁具经营部(郑志强) |
92120221MA0649JN8F |
郑志强 |
津宁市监苗罚〔 2019 〕2号 |
2019年12月2日,天津市宁河区亮点厨卫洁具经营部店内销售一台标注CCC标志但未进行CCC认证的吸油烟机。2019年12月4日,经过进一步询问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CCC认证证明文件,根据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25号公告《关于CCC证书网上查询操作说明的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数据库相关信息可作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的执法依据,经查询认证行政监管系统(http://jg.cnca.cn/)未查询到符合条件的CCC认证信息。该店存在销售冒用CCC认证标志吸油烟机的情况,上述行为满足冒用认证标志的构成要件。 |
罚款 |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七条第(七)项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2月31日 |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苗罚〔2019〕2号
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区亮点厨卫洁具经营部(郑志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20221MA0649JN8F
住所(住址): 天津市宁河县苗庄镇苗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郑志强
联系地址: 天津市宁河县苗庄镇苗庄村三区7排7号
2019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宁河区苗庄镇苗庄村的天津市宁河区亮点厨卫洁具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近式吸油烟机(生产商:德国德菲博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型号:CXW-268、货号:DF826)标注CCC认证标志,共一台。执法要求提供该产品的CCC认证证书,当事人未能提供。我执法人员登陆认证行政监管系统(http://jg.cnca.cn/)未查询到符合条件的CCC认证信息。我局于2019年12月2日对当事人上述涉嫌销售冒用CCC标志的吸油烟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12月4日天津市宁河区亮点厨卫洁具经营部(郑志强)的工作人员张洪英就此事接受了询问调查。
2019年12月2日,天津市宁河区亮点厨卫洁具经营部销售一台标注CCC认证标志的未经CCC认证的吸油烟机。2019年12月4日,在对该店工作人员张洪英的询问调查中,该店承认其销售的吸油烟机未经CCC认证,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冒用CCC认证标志吸油烟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郑志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未经CCC认证的吸油烟机的现场情况。
3. 对授权委托人张洪英的询问调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未经CCC认证的吸油烟机的事实情节。
4. 执法人员登陆认证行政监管系统(http://jg.cnca.cn/)未查询到符合条件的CCC认证证书信息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吸油烟机冒用CCC认证标志的事实情节。
5.《关于CCC证书网上查询操作说明的公告》证明 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数据库信息作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依据。
6. 供货方(唐山荣美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证明 供货方的主体资格。
7. 唐山荣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 证明该案货值金额。
8. 德国德菲博勒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证明书、德菲博勒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及商标授权书 证明生产商资质及商标注册使用情况。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19年12 月25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苗罚告〔2019〕2号)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自收到此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七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七)以文字、图形、符号及其他方式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采用标准标志、免检标志、质量标识、标准编号的。”的规定。应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十四)其他情节严重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从重处罚。
依据《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五)、(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冒用CCC认证标志吸油烟机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型号CXW-268的近式吸油烟机1台;2、罚款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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