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廉罚〔2020〕1号
当事人:天津市津门众合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1MA0696A87L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廉庄镇高坨村6排3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孟治刚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52********
联系电话:151********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19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登记编号:1120117002019120935910231)。举报人称,天津市津门众合科技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销售的商品捷浪牌手机防水袋的宣传内容中描述该商品采用优质环保PVC材质,但是该产品不属于环保产品,属于违反广告法的行为。举报人随附商品宣传页面截图、商品的网页链接。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11日对天津市津门众合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打开该公司办公电脑,打开该公司商品捷浪牌手机防水袋的网页链接,发现该商品宣传内容中有“采用优质环保PVC材质”的描述语句。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证明上述宣传内容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12日上报局领导批准立案。
2019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津门众合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治刚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当事公司于2019年8月开始在阿里巴巴平台花费6688元年费开办网络商铺,并且从东莞市虎门鸿盛皮塑店购进原材料PVC薄膜,生产加工并在网店上销售捷浪牌手机防水袋。同时该公司自行设计制作手机防水袋的宣传内容和相关宣传图片,并于2019年5月预先花费2300元服务费,请杭州阳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网络商铺上传并美化这些宣传内容和相关宣传图片,宣传内容中有“采用优质环保PVC材质”的描述语句。该公司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能证明其销售的捷浪牌手机防水袋采用的是环保PVC材质。该公司在没有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在其网店内宣传所销售的捷浪牌手机防水袋为“采用优质环保PVC材质”的产品,此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本案广告费用为898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市津门众合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孟治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当事公司在网店销售手机防水袋的事实以及发布涉案广告的情况;
3.对当事公司法定代表人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原材料PVC薄膜的产品购销合同1份,证明当事公司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销售的手机防水袋采用环保PVC材质的事实;
4. 当事公司和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阿里巴巴订单复印件1份,当事公司和杭州阳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公司制作发布涉案
广告所花费的金额。
当事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同时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违法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
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公司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对当事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四倍罚款35952元。
当事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天津农商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
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2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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