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潘罚〔2020〕6号
当事人:天津京东启正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1MA06AEP63H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潘庄工业区五纬路路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雱
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区潘庄工业区五纬路路北500米
2020年1月9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在京东商城购买小斯利安益生菌固体饮料,购买后给孩子食用,发现该产品只是普通的固体饮料,不是婴幼儿食品,商家用普通的固体饮料假冒婴幼儿食品进行销售,要求查处。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19日对当事人天津京东启正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京东平台上售卖的“小斯利安”益生菌固体饮料产品宣传中使用“斯利安小斯利安益生菌婴儿儿童益生菌调理肠胃固体饮料丹麦进口菌株0岁以上宝宝可用1.5g*30袋装30袋(1月量)”等字样,在当事人库房内未发现被举报产品,我局于2020年1月20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天津京东启正贸易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4日从北京雨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被举报食品“小斯利安”益生菌固体饮料,一共购进64盒,花费112858.23元,分配天津京东启正贸易有限公司50盒进行销售,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100575.73元。该产品生产商为北京斯利安药业有限公司,当事人能够提供被举报产品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购货发票、送货验收单以及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复印件。该产品在“京东”平台上宣传时使用“婴儿儿童”、“0岁以上宝宝可用”等用语,不足以证明该产品假冒婴幼儿配方食品,而该产品只是普通食品不是保健食品,却使用了“调理肠胃”等宣传用语暗示该产品具有保健功能,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网上刊载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在网上刊载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张雱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
2. 举报人提供的案件线索材料,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3. 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截图,证明 当事人现场情况。
4. 当事人提供的“斯利安小斯利安益生菌”产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检验报告、购货发票、送货验收单,证明“斯利安小斯利安益生菌”产品进货渠道以及产品合格情况。
5. 对委托人陆超群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该产品的具体情况。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警告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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