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莎莎兰州牛肉拉面馆(余阿一沙)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7-09 14:55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宁市监大罚〔202019

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区莎莎兰州牛肉拉面馆余阿一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221MA06JTD59U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宁新花园7地块底商101-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余阿一沙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2020610,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依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1名在后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工作人员不能提供健康证明

2020610,执法人员对经营者余阿一沙进行询问调查,据其陈述店内1名在后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工作人员不能提供健康证明因刚刚雇佣该工作人员,试用合格后再办理健康证。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摊贩备案证明、经营者的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现场情况。

3.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事实情节。

202073,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大罚告〔202019),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的规定。

依据《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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