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综罚〔2020〕66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天津市宁河区广聚益兴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2120221MA064KA7XU(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宁河区贸易开发区同兴道光辉岁月南20米;
法定代表人:李磊;
经营范围:食品、日用百货批发兼零售。
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芦台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芦合春浓香风味白酒,我局于2020年3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
根据调查,当事人将标注生产厂家为北京京安门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芦合春”浓香风味白酒100箱(1x500mlx12瓶,18%Vol),以3200元的价格销售给天津市宁河县刘占花副食批发站。当事人销售的浓香风味白酒标签所标注的名称“芦合春”与天津芦台春酿造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芦台春”注册商标相似,足以造成混淆、误导公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涉案白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侵犯天津芦台春酿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芦台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因此当事人销售涉案白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相关状态;
2,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现场客观情况;
3,对李磊、韩术冬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白酒的具体情节;
4,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李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涉案主体身份。
5,韩术冬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身份。
6,保定市徐水区市场监管局及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复函,还原涉案白酒溯源过程。
我局于2020年7月3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宁市监综罚听告〔2020〕66号)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自收到此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白酒商品包含于 “芦台春”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第33类)的范围之内,且该涉案白酒标签所标注的名称“芦合春”与天津芦台春酿造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芦台春”注册商标高度相似,足以造成混淆、误导公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涉案白酒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故其订购涉案白酒时,只考虑到了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未对商标名称进行研究,且当事人属初犯,积极配合调查,第一时间对其销售出的侵权白酒进行了确认,赔偿了客户的经济损失,故可以认为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的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芦合春”白酒88箱(1x500mlx12瓶,18%Vol);
2,罚款2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两种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1.柜台缴款: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天津银行;中信银行;农业银行;浙商银行;中国银联POS刷卡。2.网络缴款:光大银行(网银、云缴费、微信公众号);中国银联(云闪付);招商银行(网银);平安银行(网银、手机银行);农业银行(网银);浙商银行(对公网银)或登陆天津市财政局网站,“网上办事”栏目“非税缴费”模块进行网上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从其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7月 9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