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兴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7-20 10:53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芦不罚〔2020〕3

当事人天津市兴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20221697427919Q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南部赵家园小区1、2-公建1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余良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区*********        

    2019年11月11日,我局接到举报人提供的“龙泽馨园二期”广告宣传单,反映开发商天津市兴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宣传存在问题。经核查,举报人提供的“龙泽馨园二期”广告宣传单上显示开发商为天津市兴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宣传单上印有“龙泽馨园二期作为芦台核心唯一高品质电梯洋房”“芦台核心唯一电梯洋房”“超高性价比,其升值的潜力是不言而喻”“项目拥有西班牙纯正血统”“离商业道步行5分钟”“芦台客运站、芦台火车站离项目开车5-10分钟均可到达”“570、458、571等公交站点步行5-10分钟均可到达”等广告宣传语。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调查,2020年1月24日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经局领导批准中止调查,于2020年7月1日恢复调查。

2019年11月11日,我局接到举报人提供的“龙泽馨园二期”广告宣传单。经核实,该宣传单为开发商天津市兴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宣传“龙泽馨园二期”小区发放,宣传单上印有“龙泽馨园二期作为芦台核心唯一高品质电梯洋房”“芦台核心唯一电梯洋房”“超高性价比,其升值的潜力是不言而喻”“项目拥有西班牙纯正血统”“离商业道步行5分钟”“芦台客运站、芦台火车站离项目开车5-10分钟均可到达”“570、458、571等公交站点步行5-10分钟均可到达”等广告宣传语。

2019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赵家园小区底商的龙泽馨园项目售楼处进行现场检查、2019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龙泽馨园小区内原为龙泽馨园项目售楼处的场所现场检查、2019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南部赵家园小区1、2-公建10的当事人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均未发现有涉案广告宣传单。

2019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对举报人进行第一次询问调查,举报人称该广告单是2019年11月从龙泽馨园小区业主手上取得,无法提供该业主联系方式,举报人提出在广告单页面的图片上有个凉亭和活动场所,实际交房后发现没有凉亭和活动场所。

2019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何长星进行第一次询问调查。何长星确认涉案广告宣传单为其委托天津市华盛时代广告有限公司设计,委托焕彩(天津)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制作,由当事人发布。对广告宣传单上写有的“龙泽馨园二期作为芦台核心唯一高品质电梯洋房”“芦台核心唯一电梯洋房”“超高性价比,其升值的潜力是不言而喻”“项目拥有西班牙纯正血统”“离商业道步行5分钟”“芦台客运站、芦台火车站离项目开车5-10分钟均可到达”“570、458、571等公交站点步行5-10分钟均可到达”的情况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可证明 “龙泽馨园二期作为芦台核心唯一高品质电梯洋房”“芦台核心唯一电梯洋房”“项目拥有西班牙纯正血统”真实性材料。对于举报人提出的广告宣传单上图片有凉亭和活动场所,实际没有的情况,何长星指出宣传单图片右下角均标有“效果图”,在宣传页下方还注释有“本广告所有资料及图片仅供参考,一切均以政府最后批准之图则及法律文件为依据”且在当事人与购房者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也有约定。

2020年7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龙泽馨园项目销售代理公司天津立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红军进行询问调查,王红军确认涉案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发布与其公司无关,且自2018年7月其任龙泽馨园项目销售经理以来,未在售楼处发现有涉案广告宣传页,对于2018年7月之前的情况,因公司人员变动,无法证实。

2020年7月14日,执法人员对举报人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举报人提供广告宣传单提供者龙泽馨园小区业主联系方式。随后,执法人员对该业主进行询问调查,证明该广告宣传单是在2015年10月在当时的龙泽馨园项目售楼处获取。

2020年7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何长星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何长星确认涉案广告页是当事人于2015年9月委托天津市华盛时代广告有限公司设计,未收取设计费用,于2015年10月29日委托焕彩(天津)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制作印刷,花费900元印刷500张,由其在2015年10月至11月期间将该广告页放置在售楼处对进入售楼处人群发放,发放出约100份,剩余广告宣传页在2015年底以废物回收方式处理。何长星提供由天津市华盛时代广告有限公司和焕彩(天津)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5年9月委托天津市华盛时代广告有限公司设计、于2015年10月29日委托焕彩(天津)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制作涉案广告宣传单,共制作500份,花费900元,于2015年10月至11月发放约100份,剩余宣传单于2015年底以废物回收方式处理。宣传单上印有“龙泽馨园二期作为芦台核心唯一高品质电梯洋房”“芦台核心唯一电梯洋房”“超高性价比,其升值的潜力是不言而喻”“项目拥有西班牙纯正血统”“离商业道步行5分钟”“芦台客运站、芦台火车站离项目开车5-10分钟均可到达”“570、458、571等公交站点步行5-10分钟均可到达”等广告用语,且当事人无法证明“龙泽馨园二期作为芦台核心唯一高品质电梯洋房”“芦台核心唯一电梯洋房” “项目拥有西班牙纯正血统”的真实性。对举报人反映的广告宣传单上图片印有凉亭和活动场所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未发现违法事实。本案广告费9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无法提供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及土地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余良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检查笔录3份、现场照片;

3.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何长星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2份、授权委托书、何长星身份证复印件;

4.举报人提供的广告宣传单原件及复印件、对举报人的询问笔录2份、对涉案广告宣传单提供者的询问笔录;

5.当事人提供的发票复印件及明细表、天津市华盛时代广告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焕彩(天津)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当事人提供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部分内容复印件;

7. 对当事人龙泽馨园项目销售代理公司天津立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红军询问调查笔录、天津立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王红军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情况说明。

当事人于2015年10月发布的“龙泽馨园二期”广告宣传单上写有“龙泽馨园二期作为芦台核心唯一高品质电梯洋房”“芦台核心唯一电梯洋房”“项目拥有西班牙纯正血统”的广告内容,且无法证实其真实性,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所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广告宣传单上写有“超高性价比,其升值的潜力是不言而喻”“离商业道步行5分钟”“芦台客运站、芦台火车站离项目开车5-10分钟均可到达”“570、458、571等公交站点步行5-10分钟均可到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

根据证据表明,当事人委托设计广告时间为2015年9月,委托制作广告时间为2015年10月,发布广告时间为2015年10月至11月期间,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距2019年11月11日案源发现之日已超两年。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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