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震翔板带加工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7-22 18:00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岳不罚〔2020〕1号

当事人:天津市震翔板带加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1592936338Q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岳龙镇麻坨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震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2211976072004119

联系电话:022-69255082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区岳龙镇麻坨村北


2020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登记编号:1120117002020052560349775),并于2020年5月27日来到天津市震翔板带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法定代表人委托工作人员武超陪同检查。执法人员要求工作人员打开公司官网,在公司官网企业简介中发现有文字宣传“是全国最大的扁钢加工基地”的广告,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真实性的相关佐证材料。

2020年6月5日,天津市震翔板带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震生委托工作人员武超协助我局进行询问调查。经查,天津市震翔板带加工有限公司与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网站的相关合同。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两公司相关款项业务向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进行分拨。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为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天津市震翔板带加工有限公司将相关费用汇入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账户,向签约方支付4年合约服务费114804元,该网站于2017年3月正式投入使用。当事人于2017年9月30日进行“震祥”官网移动端搜索,并于2017年12月7日支付49600元;2019年11月15日进行域名续费,于2019年11月18日支付2430元。当事人自设官网(网址:***)非网络销售平台,为表达企业的努力方向、工作目标进行产品展示、企业宣传和业务咨询,官网内企业简介中发布文字宣传“是全国最大的扁钢加工基地”的广告。上述广告内容由相关负责人武超自行设计并编辑。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无法提供使用“最大”宣传用语的内容真实性的相关佐证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登记编号:1120117002020052560349775)及附件,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震生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1份、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取证照片3张、违法广告的网站截图1张、授权委托书1份和对网站负责人武超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服务合同及票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官网运营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已自行改正的事实。

当事人在其自设网站发布“是全国最大的扁钢加工基地”的广告,包含“最大”的宣传语。同时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说明情况,并在案发后已自行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二十四)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主通过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宣传单等自行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7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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