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综罚〔2020〕115号
当事人:刘志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221********0327
联系电话:136********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区********************
2020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位于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张前村二区4排5号的民宅内有人无证生产加工食品(“大铁锅嘎嘎”)。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场所内有工作人员正在进行食品生产加工作业,该场所内未发现食品生产加工相关资质。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生产场所内食品及其产品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张前村二区4排5号的刘志平家中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内有工作人员正在进行食品生产加工作业,该场所内未发现食品生产加工相关资质。经核查,该加工点负责人刘志平2020年6月初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宁河区贸易开发区、河北省唐山市等地的市场购进了食品原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等物品开始生产,截至2020年6月22日被我局查处时,共生产红糖味、白糖味和原味的“大铁锅嘎嘎”锅巴(外包装上标注“”注册商标,制造商:哈尔滨市道外区利达食品加工厂等字样)共计784袋(净含量260克/袋),现已将其中的205袋以零售的形式出售给了周边村民,其余679袋为有人预定,现已无法与购货人取得联系。当事人刘志平称其生产的“大铁锅嘎嘎”锅巴并未取得哈尔滨市道外区利达食品加工厂授权许可,经我局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附件中包括一份产品包装袋),回函显示哈尔滨市道外区利达食品加工厂从未使用过协助调查函附件当中的产品包装袋,且从未授权本案当事人刘志平生产过任何产品。2020年6月23日,我局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对当事人刘志平生产的三种口味的“大铁锅嘎嘎”锅巴进行了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膨化食品》和GB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标准要求。当事人无法提供外包装上标注的“
”注册商标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生产“铁锅大嘎嘎”锅巴无生产加工记录、账目、票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供的情况说明,确定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货值金额为5428元。获利共计420.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三页、现场取证单共二十五页,证明当事人无证无照从事生产食品加工的生产加工情况、设备以及产品情况。
3.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二页、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一份共一页,财物清单二页,证明当事人无证无照生产食品的设备及产品信息。
4.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无证无照生产食品的事实、生产过程、产量、原料和包装材料来源等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共二页,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的来源。
6.当事人提供的成本计算单一份共三页,销售情况说明一份共一页,货值计算情况一份共一页,证明当时生产的食品的成本、销售、货值等情况。
7.我局《检验委托书》(津宁市监综委[2020]2号)一份共二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共三页、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出具的检验报告三份,共十二页(编号分别为No.LDD0620266、No.LDD0620267、No.LDD0620268),证明当事人生产加工的食品经抽样检验合格。
8.我局协助调查函(津宁市监综协查[2020]6号)一份共二页,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回函一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未获得相关授权许可。
9.《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8号),证明当事人生产“大铁锅嘎嘎”锅巴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相关单位签名盖章认可。
2020年8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宁市监综罚告〔2020〕116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所指的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的“王大拿”牌“铁锅大嘎嘎”锅巴使用的包装上的厂名、厂址、商标注册等信息均未得到相关授权许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生产标签标注虚假信息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认识自身错误,加之其生产加工时间较短,生产的食品经抽样检验合格,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七)条第三款第(1)项、第(2)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20.25元;2.罚款50000元;3.没收新南方牌商用箱式电烤炉2个,佑和牌(YCD-50S-K型)自动恒温电热铛3个,银谷惠山牌电热铛(YXD45-A型自动恒温)1个,利仁牌电饼铛4个,电饭锅4个,电风扇2台,封袋机1个,托盘84个,天平1台,打码器1个,包装箱25个,宁河大米(每袋50斤)27袋,粥米(每袋50斤)2袋,红糖味“大铁锅嘎嘎”(20袋/箱,每袋260克)23箱,原味“大铁锅嘎嘎”(20袋/箱,每袋260克)3箱,白糖味“大铁锅嘎嘎”(每袋260克)59袋,复合百花蜂蜜膏(每瓶650克)9瓶,枣花蜂蜜制品(每瓶200克)11瓶,美味软炸椒盐(20瓶/箱,每瓶225克)3箱,软炸椒盐(20瓶/箱,每瓶220克)1箱,复合赤砂糖(每袋50千克)1袋,复方赤砂糖(每袋50千克,剩余半袋)3袋,中盐精制食用盐(每袋1千克)17袋,开窗牛皮纸包装袋1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20.25元;2.罚款5000元;3.没收新南方牌商用箱式电烤炉2个,佑和牌(YCD-50S-K型)自动恒温电热铛3个,银谷惠山牌电热铛(YXD45-A型自动恒温)1个,利仁牌电饼铛4个,电饭锅4个,电风扇2台,封袋机1个,托盘84个,天平1台,打码器1个,包装箱25个,宁河大米(每袋50斤)27袋,粥米(每袋50斤)2袋,红糖味“大铁锅嘎嘎”(20袋/箱,每袋260克)23箱,原味“大铁锅嘎嘎”(20袋/箱,每袋260克)3箱,白糖味“大铁锅嘎嘎”(每袋260克)59袋,复合百花蜂蜜膏(每瓶650克)9瓶,枣花蜂蜜制品(每瓶200克)11瓶,美味软炸椒盐(20瓶/箱,每瓶225克)3箱,软炸椒盐(20瓶/箱,每瓶220克)1箱,复合赤砂糖(每袋50千克)1袋,复方赤砂糖(每袋50千克,剩余半袋)3袋,中盐精制食用盐(每袋1千克)17袋,开窗牛皮纸包装袋1箱。
综上所述,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20.25元;2.罚款57000元;3.没收新南方牌商用箱式电烤炉2个,佑和牌(YCD-50S-K型)自动恒温电热铛3个,银谷惠山牌电热铛(YXD45-A型自动恒温)1个,利仁牌电饼铛4个,电饭锅4个,电风扇2台,封袋机1个,托盘84个,天平1台,打码器1个,包装箱25个,宁河大米(每袋50斤)27袋,粥米(每袋50斤)2袋,红糖味“大铁锅嘎嘎”(20袋/箱,每袋260克)23箱,原味“大铁锅嘎嘎”(20袋/箱,每袋260克)3箱,白糖味“大铁锅嘎嘎”(每袋260克)59袋,复合百花蜂蜜膏(每瓶650克)9瓶,枣花蜂蜜制品(每瓶200克)11瓶,美味软炸椒盐(20瓶/箱,每瓶225克)3箱,软炸椒盐(20瓶/箱,每瓶220克)1箱,复合赤砂糖(每袋50千克)1袋,复方赤砂糖(每袋50千克,剩余半袋)3袋,中盐精制食用盐(每袋1千克)17袋,开窗牛皮纸包装袋1箱。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的要求予以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处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处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或者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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