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宁市监芦罚〔2020〕71号
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县常德锋小吃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221MA064GMR99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国家园六排13号
负责人:常德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1*************
联系电话:15********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区*************
2020年7月9日,我局接到举报信,举报人反映在饿了么APP中发现被举报人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体业态一项并未标注“含网络经营”,举报店铺属于网络超范围经营。根据举报,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10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当事人具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含网络经营)”,发证日期为2020年5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打开当事人在饿了么APP经营的店铺“滋补面馆快餐”的“查看营业资质”,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显示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发证日期2017年7月3日。经核查,当事人不存在超范围经营的行为,但当事人存在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未及时更新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调查。
2020年7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2020年7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在2017年7月3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2020年5月12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增加“含网络经营”许可项目后在饿了么外卖订餐平台上开展网络订餐业务,但公示的许可证为原发证日期为2017年7月3日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及时更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在饿了么外卖订餐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页面截图打印件。
2020年8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芦罚告〔2020〕71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的规定,构成了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未及时更新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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