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县金鼎丽晶海鲜美食城(王淑凤)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来源: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10-16 15:00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综罚〔2020135

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县金鼎丽晶海鲜美食城(王淑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0221600103805

 住所(住址):芦台镇愉悦港湾住宅小区商业街东二区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淑凤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221****0023                     

联系电话:138********其他联系方式:/               


  202010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王淑凤的陪同下,对位于芦台镇愉悦港湾住宅小区商业街东二区01号的天津市宁河县金鼎丽晶海鲜美食城(王淑凤)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当事人雇佣的员工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员工未取得健康证明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我局于2020109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健康证公示栏内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员工健康证明(马振书)已过期(发证日期:20190807,有效期:20200807日),并且当事人不能提供(马振书)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员工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的情况;

3.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雇佣的员工(马振书)确实未办理新的健康证明等情况。4.当事人雇佣的员工(马振书)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雇佣的员工(马振书)的身份情况。

2020101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综罚告〔2020136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健康证公示栏内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员工健康证明(马振书)已过期(发证日期:20190807,有效期:20200807日),并且当事人不能提供(马振书)在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了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员工未取得健康证明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进雪碧(净含量:1.25升)时,未查验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七天内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101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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