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潘罚〔2020〕27号
当事人:天津兴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1MA06CH047E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潘庄工业园区星石科技产业园一区D1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海鹏
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区潘庄工业园区星石科技产业园一区D11号
2020年6月7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天津兴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销售的 “63锡丝”产品是跨境货源,属于虚假宣传。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12日对天津兴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生产车间内,未发现被举报产品;在办公室内也未发现被举报产品的生产、销售台账;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电脑登录举报人提供的网址,在“63锡丝”产品页面上,发现“是否跨境货源—是”以及“主要销售地区—东南亚、东北亚、非洲、中东、欧洲、南美、北美”字样的广告宣传用语。我局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份与上门推销的赤壁时空(北京)科技发展中心达成口头协议,由赤壁时空(北京)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制作广告,然后由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发布,制作广告的费用是2000元,当事人能够提供赤壁时空(北京)科技发展中心(名称更改为明大力天(北京)科技发展中心)开具的发票。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上销售的 “63锡丝”产品页面上有“是否跨境货源—是”以及“主要销售地区—东南亚、东北亚、非洲、中东、欧洲、南美、北美”字样的广告宣传内容。然而,由于条件不成熟,当事人尚未进行生产、销售,无违法所得。该实际情况与广告宣传不一致,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形。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张海鹏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举报人提供的天津兴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中店铺截图,证明案
件来源情况。3.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截图,证明 当事人现场情况以及违法事实。4.赤壁时空(北京)科技发展中心名称变更改为明大力天(北京)科技发展中心的截图,证明赤壁时空(北京)科技发展中心名称变更的事实。5.当事人提供的赤壁时空(北京)科技发展中心(后名称更改为明大力天(北京)科技发展中心)开具的发票,证明广告费用情况。6.对法定代表人张海鹏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广告发布的具体情况。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做出行政处罚如下: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0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2份,1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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