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泽善堂药店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11-27 15:53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七罚〔202054

当事人:天津市泽善堂药店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1MA0760065K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任凤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董建新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221********0030                        

联系电话:133******55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010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天津市泽善堂药店有限公司销售的阿莫西林胶囊未凭处方销售,我局当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凭处方销售处方药。2020112日,我局依法对天津市泽善堂药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再次发现其销售的处方药罗红霉素片没有处方。当事人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不改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查清事实,于2020112日立案调查,此案于2020113日调查终结。

202010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泽善堂药店有限公司进行依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企业负责人王洪武陪同执法人员检查。该药房营业场所悬挂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者名称为天津市泽善堂药店有限公司,住所为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任凤村261,执法人员在检查该药店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表,抽查当日卖出的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没有处方,经对该公司负责人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未凭处方销售了阿莫西林胶囊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宁市监七责改〔202090号),要求当事人立即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20201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泽善堂药店有限公司进行依法监督检查,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销售的罗红霉素片的处方。经对该公司负责人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未凭处方销售了罗红霉素片。

20201028日,因当事人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我局给予警告行政处罚(津宁市监七责改〔202090号),2020112日执法人员再次发现当事人于当日销售的罗红霉素片,存在未凭处方销售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董建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01028日制作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3. 20201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5张,证明当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现场情况;

4.天津市泽善堂药店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王洪武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对被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购进票据复印件1份、销售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凭处方再次销售处方药的事实情节。

20201116,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七罚告〔202054),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十四)其他情节严重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的规定,当事人两次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存在主观故意行为,故拟给予从重处罚。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案件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的要求予以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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