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七罚〔2020〕39号
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区鹏鸿副食商店(史玉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221MA064NTF47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大八亩坨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史玉静
2020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宁河区鹏鸿副食商店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食品存放区保健食品“天立保健醋” (净含量:480ml,生产日期:2020.03.29制造商:天津市天立独流老醋股份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SC12712022300378,标准代号:Q/16A1468S,批准文号:卫食健字(1997)第174号,保健作用:调节血脂、延缓衰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经查,天津市宁河区鹏鸿副食商店经营者史玉静由于疏忽,没有将保健食品“天立保健醋”放在保健食品销售专区进行销售,而是与普通食品混放进行销售。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3.对经营者的询问调查笔录。
2020年11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七罚告〔2020〕39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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