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综罚〔 2021 〕12 号
当事人:天津市永顺干鲜果品经营部(付佩霞)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221L67779023N
住所(住址):宁河县芦台镇震新路21号
经营者:付佩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0028
联系电话:69******583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排37号
2021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永顺干鲜果品经营部进行检查,经现场询问,发现该经营部香蕉的标价牌所标示商品的产地与实际不符,涉嫌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涉嫌构成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1年2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23日从天津市韩家墅海吉星农产品批发市场D3区35号购进226件(每件净重21斤)香蕉,购进价格为14238元,并在其位于宁河县芦台镇震新路21号经营场地内进行售卖,有进货票据。在该批次香蕉销售过程中,因香蕉本身质量及保存不当,有部分香蕉产生氧化,外表皮出现黑斑。当事人在销售这些品相较差的香蕉时,设立的标价牌写明:“特价,进口香蕉,每斤:1.5元”。当事人提供的天兰公司货物运输协议,显示上述品相较差的香蕉系当事人的供货商自云南省西双版纳景洪市天兰公司购入。当事人将标有“特价,进口香蕉,1.5/斤”等字样的标价牌摆放在该售卖区进行售卖。截止2021年1月25日,其共售出上述香蕉195斤,每斤价格1.5元。合计销售金额292.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2: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8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的情况;3: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一份;4: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打印件,天兰公司货物运输协议打印件。
2021年3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综罚告〔2021〕11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将标有“特价,进口香蕉,每斤:1.5元”字样的标价牌摆放产地为西双版纳的香蕉售卖区,进行香蕉售卖,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第(一)项 “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规定的价格欺诈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价格欺诈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法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92.5元2,处违法所得金额三倍罚款877.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两种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1.柜台缴款: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天津银行;中信银行;农业银行;浙商银行;中国银联
POS刷卡。2.网络缴款:光大银行(网银、云缴费、微信公
众号);中国银联(云闪付);招商银行(网银);平安银行(网银、手机银行);农业银行(网银)或登陆天津市财政局网站(http://czds.tj.gov.cn),“网上办事”栏目“非税缴费”模块进行网上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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