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综罚〔2021〕23号
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区英福牛肉面快餐店(濮生英)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221MA064NW27E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家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幸福商业广场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濮生英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228*********
联系电话:138010*****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重庆市铜梁县巴川街道办事********
2021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宁河区英福牛肉面快餐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原料的进货票据,但是无供货方相关信息。
经查实,当事人在采购食用农产品原料时,索取了供货方的进货票据,但是当事人索取的进货票据中记录的供货者信息不清,且无法联系供货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违反采购食品原料未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当事人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工作证明1份;
3.当事人被委托人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
4. 当事人被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
2021年4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综罚告〔2021〕22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按要求实施原料控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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