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芦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4-09 09:40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综罚〔202127

当事人:天津芦阳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179250349X5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县经济开发区芦汉路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桂安                           

联系电话:15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浦口道浦江大厦2号楼4501号       

    202127我局接到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案件移送函(津市监北稽案移〔20214-5号),案件线索内容为:孟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威龙老树干红葡萄酒12%vol 750ml/,生产日期:2017-05-03),食品的供货方为天津芦阳商贸有限公司。

202128,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威龙老树干红葡萄酒12%vol 750ml/,生产日期:2017-05-0310箱(6/箱),执法人员对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7517从龙口市海源经贸有限公司购入威龙老树干红葡萄酒(12%vol750ml/,生产日期:2017-05-0311箱,自购入之后未上市销售。20201016,当事人以搭赠的形式,随其它商品赠送给天津市河北区福滨家家乐超市1箱,剩余10箱被我局扣押。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威龙老树干红葡萄酒时,索取了供货方的进货票据,查验了供货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上述不合格批次威龙老树干红葡萄酒的出厂检验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证据二:当事人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份、送达回证1份;

证据四: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及附件1份;

证据五:询问笔录1份、取证单10张、采购凭证1份、发货单3份、威龙葡萄酒经销合同1份、说明1份、成品酒检验报告1份、龙口市海源经贸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搭赠记录1份;

202142,我局执法人员向天津芦阳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综罚告〔202126)。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威龙老树干红葡萄酒(12%vol,750ml/瓶,生产日期:2017-05-03)10箱。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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