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板罚〔2021〕2号
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区永合聚美食店(韩立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221MA076JM32D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板桥镇集贸市场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韩立志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2021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宁河区永合聚美食店进行检查,负责人韩立志正在食品处理区准备炒菜,经检查发现韩立志健康证明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3月16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核查,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负责人韩立志健康证明超过有效期的前提下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韩立志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3.询问调查笔录1份和韩立志、韩作敏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2021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板罚告〔2021〕2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3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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