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宁罚〔2021〕2号
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区康爱多药店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1MA06EDCD7E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宁河镇三村西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秀东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2251985****2216
联系电话:1892009****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区宁河镇三村西大街34号
2021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宁河区康爱多药店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查看培训档案时,未发现2020年以来的购销人员培训记录及购销人员培训档案,执法人员要求查看2020年以来的购销人员培训记录及购销人员培训档案,当事人未能提供,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1年3月12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5日报区局予以立案,此案于2021年3月9日调查终结,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区康爱多药店有限公司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当事人的行为满足药品经营企业开展药品经营活动,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黄秀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1年3月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整改通知书,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对被授权委托人张超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的事实情节;
我局于2021年4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宁罚告〔2021〕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的规定。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4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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