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小冬食品超市(杨炳东)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来源: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1-06-08 14:55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综罚〔202154

名称: 天津市宁河区小冬食品超市(杨炳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1MA06RY8H29

住所: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潘庄村小市场西南侧

经营者:杨炳东                          

202135,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宁河区小冬食品超市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有1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不能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于2021316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未取得在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杨洪卫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2. 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

 3. 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

2021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综罚告〔2021〕54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责

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6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