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综罚【2021】57号
当事人:刘松东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薄前村村西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3月24日,我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反映位于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薄前村五福浴池五十米远的一个小路口,路口拐进去第二个门(蓝色的门)内有人涉嫌存在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2021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位于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薄前村村西的厂房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发现该民房在涉嫌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生产经营锅巴。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津宁市监综实强【2021】5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现场发现的457袋大铁锅嘎嘎(红糖、260g/袋)、11袋大铁锅嘎嘎(白糖、260g/袋)、6袋大铁锅嘎嘎(原味、260g/袋)、1袋复合赤砂糖(50Kg/袋)、1袋调味绵白糖(50Kg/袋)、2袋宁河无公害蟹田大米(25Kg/袋)、180个包装袋(标称“王大拿大铁锅嘎嘎”)和2个包装袋(标称“拿拿大铁锅嘎嘎”)进行了扣押,并且对现场扣押的物品进行了抽样检测。并且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津宁市监综实强【2021】6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现场发现的31个电饼铛、1个塑料薄膜封口机(多奇牌)、1台不锈钢电热开水器(MDS-50L)、1个不锈钢铲、10个托盘、1台蒸饭车(赛隆牌)和1个电子秤进行查封。2021年4月7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我局抽样检测的大铁锅嘎嘎(红糖、260g/袋)、大铁锅嘎嘎(白糖、260g/袋)、大铁锅嘎嘎(原味、260g/袋)、复合赤砂糖(50Kg/袋)、调味绵白糖(50Kg/袋)和宁河无公害蟹田大米(25Kg/袋)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1年5月6日依法下达了津宁市监综延强【2021】7号和津宁市监综延强【2021】8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至2021年6月5日。2021年6月4日依法下达津宁市监综解强[2021]5号和津宁市监综解强[2021]6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全部物品和场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在天津市胡家园的二手市场花费3300元购买了31个电饼铛、1个塑料薄膜封口机(多奇牌)、1台不锈钢电热开水器(MDS-50L)、1个不锈钢铲、10个托盘、1台蒸饭车(赛隆牌)和1个电子秤,全部现金交易,没有购买票据。当事人从网上订购1300个标称为“王大拿大铁锅嘎嘎”的包装袋(附赠2个标称为“拿拿大铁锅嘎嘎”的包装袋),花费260元。当事人从天津市宁河县张爱荣副食批发部以现金交易的形式购买宁河无公害蟹田大米(25Kg /袋)12袋、复合赤砂糖(50Kg /袋)1袋和调味绵白糖(50Kg /袋)1袋,其中宁河无公害蟹田大米单价是125元/袋;复合赤砂糖单价是400元/袋;调味绵白糖单价是400元/袋,共花费2300元。当事人自2021年2月开始生产锅巴,直到2021年3月25日被查获,共生产制作出1114袋锅巴。当事人在芦台贸易开发区零售给路人的方式,销售出锅巴640袋,销售价格是5元/袋。当事人生产锅巴只使用了标称为“王大拿大铁锅嘎嘎”的包装袋,包装袋背面标注的制造商为哈尔滨市道外区利达食品加工厂、地址为黑龙江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兴工头街道2号。通过协助调查,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显示哈尔滨市道外区利达食品加工厂依法取得王大拿商标(第6858152号)和拿拿商标(第13882879号),上述包装不是由哈尔滨市道外区利达食品加工厂制作或者委托制作,也未曾被该厂使用,并且哈尔滨市道外区利达食品加工厂未授权委托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薄前村村西的刘松东生产大铁锅嘎嘎产品。本案货值金额9540元,违法所得2191元,违法经营额5570元。
2021年6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宁市监综罚告〔2021〕51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经营锅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经营锅巴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锅巴使用的包装袋上有“王大拿”商标,经过比对与哈尔滨市道外区利达食品加工厂依法取得王大拿商标(第6858152号)和拿拿商标(第13882879号)不同。当事人在生产锅巴的包装袋上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锅巴使用的包装袋背面标注的制造商为哈尔滨市道外区利达食品加工厂、地址为黑龙江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兴工头街道2号。通过协助调查,上述包装不是由哈尔滨市道外区利达食品加工厂制作或者委托制作,也未曾被该厂使用,并且哈尔滨市道外区利达食品加工厂未授权委托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薄前村村西的刘松东生产大铁锅嘎嘎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包装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457袋大铁锅嘎嘎(红糖、260g/袋)、11袋大铁锅嘎嘎(白糖、260g/袋)、6袋大铁锅嘎嘎(原味、260g/袋)、1袋复合赤砂糖(50Kg /袋)、1袋调味绵白糖(50Kg /袋)、2袋宁河无公害蟹田大米(25Kg /袋)、180个包装袋(标称“王大拿大铁锅嘎嘎”)、2个包装袋(标称“拿拿大铁锅嘎嘎”)、31个电饼铛、1个塑料薄膜封口机(多奇牌)、1台不锈钢电热开水器(MDS-50L)、1个不锈钢铲、10个托盘、1台蒸饭车(赛隆牌)和1个电子秤;2.没收违法所得2191元;3.罚款56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的要求予以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处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处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或者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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