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大罚〔2021〕2号
当事人:天津华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1MA05RMFJX5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船沽村村西(久安集团对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建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202********8219
联系电话:151****1858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船沽村村西(久安集团对面)
2020年12月7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天津华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一呼百应网的网店页面上有“散热器十大品牌”的宣传内容,该宣传涉嫌违反广告法。2020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华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事人办公室现场登录举报人提供的网址,但该页面显示“抱歉,您访问的页面不存在或已删除”,因举报人举报时提供有网页截图,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委托天津商企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为其进行网络推广,合作时间为一年,费用为850元。2019年4月24日,天津商企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在一呼百应网为当事人注册了网店,并进行页面广告的制作,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发布了“散热器十大品牌”内容的宣传。
当事人上述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在一呼百应网发布信息网页截图,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3.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我局现场拍摄照片并制作的取证单,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
4.对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宣传的具体情况;
5.天津商企无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委托的宣传公司的情况;
6.对天津商企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王东升的询问笔录、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网上宣传的具体情况;
7.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复函两份,证明一呼百应网平台上网页发布的具体情况;
8.当事人与天津商企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费用票据,证明当事人花费广告费用情况。
2021年5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大罚告〔2021〕2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并结合当事人所涉及虚假广告的网站在现场检查时就已经关闭,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广告费用四倍的罚款34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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