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宁市监综罚〔2021〕58号
当事人:天津市吉泰伟业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0091593541U
住所(住址):天津潘庄工业区一纬路与五经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温庆扬
联系电话:131*********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2021年4月15日,我局接到辽宁祥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XLT2111130600177),报告显示天津市吉泰伟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芒果干,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及异议。经查实,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芒果干货值金额为659.6元,违法所得为157.5元。
2021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天津市吉泰伟业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罚告〔2021〕57号)。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芒果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7.5元;2、罚款651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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