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宁市监综罚〔2021〕59号
当事人:天津市果美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1052063708M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造甲城村津榆复线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文铁
联系电话:131********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2021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果美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的食品生产过程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上述违法情形全部认可,2021年5月25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对上述违法情形全部认可。
2021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天津市果美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综罚告〔2021〕58号)。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食品过程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6月15日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宁市监综罚〔2021〕59-1号
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王文铁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
住址:天津市宁河区**************
身份证号:120*********
2021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果美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生产食品过程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违法情形,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上述违法情形全部认可,2021年5月25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对上述违法情形全部认可。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王文铁存在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予处罚的情形。2021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员工进行现场调查,经有关员工证实,王文铁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且王文铁本人陈述及对当事人员工证言的确认,王文铁确认其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
王文铁的行为存在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王文铁改正违法行为,对王文铁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罚款246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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