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乾源便利商店(李玲玲)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案
来源: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1-06-25 09:38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大罚20214

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区乾源便利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221MA06K4FR9L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大北涧沽村村口东5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玲玲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221*********520

联系电话:135******12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大北涧沽村村口东50米

    2021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大北涧沽村村口东50米的天津市宁河区乾源便利商店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有用于销售的农夫山泉矿泉水2件,每件净含量:550ml×24瓶,外包装上印有合格标志,当事人能提供进货票据,但无法提供供货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核查,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于2020年5月10日从“天津市元合源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了5件农夫山泉矿泉水,截止2021年5月2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购进的农夫山泉矿泉水已售出3件,每件净含量:550ml×24瓶,每件进价24元,每件售价48元,获利72元,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正本)照片、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经营者李玲玲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2页、现场照片取证单7张,证明当事人的现场事实情况;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3页,证明当事人采购商品未查验许可证的事实情节。

    2021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大罚告〔2021〕4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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