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萃源餐饮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餐具使用前未经消毒、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来源: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7-14 16:22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综罚202184

当事人:天津市津萃源餐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1MA068WCQ28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金翠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石俊利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2021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石俊利陪同下,对天津市津萃源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进货查验记录表只记录到2021年3月31日,场所内的10寸盘子使用时未经消毒,10名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全部超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于2021年6月15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天津市津萃源餐饮有限公司吧台上的进货查验记录表上记录着购进食品的日期、产品名称、数量和规格等情况,只录到2021年3月31日,而该公司从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6月8日一直在经营。该公司场所内未发现能够对10寸盘子进行消毒的消毒柜等工具,该公司只是对10寸的盘子进行清洗,在未消毒的情况下就用于经营使用。该公司9名工人的健康证明全部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餐具使用前未经消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餐具使用前未经消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事实。

20217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综罚告〔2021  80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餐具使用前未经消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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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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