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巧友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来源: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1-07-08 16:05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大罚20217

当事人:天津市巧友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134089475XJ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小北涧沽村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玮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1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巧友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依法监督检查,发现其销售的2盒阿奇霉素分散片 (生产企业: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AQ20042401,生产日期:2020.04.24,有效期至2022.04.23)未凭处方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31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核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28日9时39分卖出的2盒阿奇霉素分散片 (生产企业: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AQ20042401,生产日期:2020.04.24,有效期至2022.04.23),没有索要处方。经对该药店负责人王玮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未凭处方销售了上述阿奇霉素分散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王玮身份证复印件1份,王玮的执业药师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2021年5月28日销售药品情况。

3.我局制作的对王玮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购进票据 1张,证明当事人2021年 5月28日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2021年7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大罚告〔2021〕7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的阿奇霉素分散片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7月8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