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宁河县利兴食品商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橘子。
(一)2020年6月24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中证检测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天津市宁河县利兴食品商店销售的橘子(购进日期为2019.06.03),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0年6月28日,执法人员将中证检测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TJ-J20060040)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NCP20120117110630349)向天津市宁河县利兴食品商店(张利)进行送达,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橘子。
(三)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监督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当事人于2020年6月28日启动召回程序,于店门口张贴召回公告。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30日
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宁河县利兴食品商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6月24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中证检测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天津市宁河县利兴食品商店销售的橘子(购进日期为2019.06.03),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2020年6月29日,当事人主动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3日,购进橘子12.5公斤,购入价格为16元/公斤,共花费200元,以18元/公斤的价格销售,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批次橘子的购货票据,且无法提供上述批次橘子的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