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鑫泰洗涤用品厂(王贺义)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案
来源: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10-15 16:20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综处罚〔 2021 106

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区鑫泰洗涤用品厂(王贺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1MA073ED27A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独立村西侧(天津市利鑫达夏星散热器股份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贺义  

身份证件号码:  ****************  

2021年8月18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称钰蓝花洗衣液的生产厂家为天津宁河区鑫泰洗涤用品厂,其产品背面标签上标注“中国环境标志”和“中国节水认证”,该企业并未获得该认证证书,钰蓝花洗衣液在拼多多上的销售店铺为“净衣洗护店”,商品ID为165483956466,其生产企业违反相关法律,请查处。2021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洗衣液生产车间内存放有钰蓝花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2KG)461桶,钰蓝花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2KG*4桶)69箱,共计钰蓝花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2KG)737桶,其产品背面标签上标注“中国环境标志”和“中国节水认证”,当事人不能提供“中国环境标志”和“中国节水认证”的认证证书。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宁市监综强制〔202127号),对涉案物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制作财物清单(宁综清2021025),经局领导批准,本案于2021年8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核查,该厂经营者王贺义于2021年1月底开始生产洗衣液,产品全部通过拼多多平台销售,截至被查处,当事人共计生产钰蓝花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2KG)939桶、钰蓝花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0.5KG)103瓶,通过拼多多平台销售钰蓝花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2KG)202桶(其中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14日销售168桶,2021年7月15日至8月27日销售34桶),销售金额2424元(其中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14日销售金额2016元 ,2021年7月15日至8月27日销售金额408元),获利744元(其中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14日获利336元 ,2021年7月15日至8月27日获利408元)。销售钰蓝花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0.5KG)103桶(其中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14日销售82桶,2021年7月15日至8月27日销售21桶),销售金额412元(其中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14日销售金额328元 ,2021年7月15日至8月27日销售金额84元),获利125元(其中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14日获利41元,2021年7月15日至8月27日获利8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中“十一、关于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的规定,当事人违法所得包括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14日销售上述物品的全部获利和2021年7月15日2021年8月27日销售上述物品的全部金额,最后确定本案中违法所得为869元,货值金额为11680元。当事人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授权的认证机构(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认证,擅自在其产品上标注“中国环境标志”和“中国节水认证”标志,上述行为满足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各一份共两页,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三页、现场取证单一份共十页,3. 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四页,4.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共两页,财物清单一份共两页,5.当事人提供的产品价格和成本计算单一份共一页,销售记录台账一份共一页,6. 执法人员在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官方网站证书查询页面的相关截图。

2021年10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宁市监综罚告〔2021〕106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擅自在其产品上标注“中国环境标志”和“中国节水认证”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7331元;2、没收违法所得869元;3、没收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钰蓝花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2KG)737桶。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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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 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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