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2-02-28 11:05

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宁河区恒盛源水产经营店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海虹蟹。

(一)2021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接到中证检测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TJ-J21111631),报告显示天津市宁河区恒盛源水产经营店经营的海虹蟹(购进日期:2021-11-22)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1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中证检测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TJ-J21111631)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向当事人进行送达,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食用农产品。

(三)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监督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3日启动召回程序,于店门口张贴召回公告。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8日

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宁河区恒盛源水产经营店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海虹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接到中证检测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TJ-J21111631),报告显示天津市宁河区恒盛源水产经营店经营的海虹蟹(购进日期:2021-11-22)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海虹蟹的货值金额为1800元,违法所得12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8日


附件: